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股东出资纠纷二审上诉案。最高人民法院网和中国法院网以庭审直播的方式直播了该案的审理过程。
本案中,大拇指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环保科技公司履行股东出资义务,缴付增资款4500万元。
福建高院一审经审理认为:按照中国法律的规定,工商登记的信息具有公示公信的效力,大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以工商登记为准,在无证据证明保国武被登记为大拇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前,其代表大拇指公司作出撤诉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大拇指公司起诉主张自己的权利,诉状及授权委托材料盖有公司印章,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规定。
关于本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增资财产权利系归属于大拇指公司,在没有证据显示大拇指公司未就增资款项全额、一次性提出请求将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大拇指公司作为独立法人,其有完全独立的民事权利能力,有权在可增资范围内合法、善意的主张自身民事权利,自主决定诉讼金额。故本案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环保科技公司提起了与本案有关的四个诉讼,一是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并请求确认环保科技公司任免大拇指公司高管的决议效力案,二是请求撤销大拇指公司法定代表人由田垣变更为洪臻的行为及其相关行政登记案,三是相关人员擅自变更大拇指公司法定代表人侵权案,四是相关行政机构不履行减资的行政初审法定职责案。福建高院认为,前三个案件指向的是大拇指公司高管的委派、变更登记及是否有侵权行为等事项,与环保科技公司的减资请求并无直接、实质的关联。第四个案件涉及减资的行政初审问题,并不必然引起大拇指公司减资申请得以核准的结果,即大拇指公司的减资申请仍需行政机关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核准,在没有证据证明已经核准减资前,增资批复仍具有法律效力。故本案不符合民诉法关于中止诉讼的情形。
关于本案的出资责任问题。环保科技公司未履行股东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定义务,侵害了大拇指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大拇指公司有权要求环保科技公司履行出资义务,补足出资。大拇指公司在本案中仅主张4500万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为此,福建高院一审判令环保科技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大拇指公司缴纳出资款4500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