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将醉酒驾驶机动车纳入刑法规范范畴,规定了拘役,并处罚金的刑罚。危险驾驶入罪,体现了社会公众对于公共交通安全的高度关切,体现了立法机关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否定评价,获得多数社会公众赞同。自2011年5月1日正式实施至今,“醉驾入刑”已经实行近三年。因案件侦办程序流转,自2012年12月,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开始受理危险驾驶案件,至2014年4月15日,我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件14件14人,基本占全年受理案件的十分之一。审理醉驾案件过程中,我院在强制措施上遇到了一些法律上的困难和问题,经与兄弟法院交流,大家所见略同,归纳如下:
问题主要集中在能否适用逮捕措施以及不适用逮捕又如何保证诉讼顺利进行等几方面。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才可以适用逮捕措施。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为拘役,在不同时涉嫌其他犯罪的情况下不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因此不能适用逮捕措施。 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采取的强制措施只有刑事拘留、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可供选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一款关于拘留羁押期限的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即通常情况下,司法机关无法对醉驾行为人实施逮捕,那么羁押期限最长只有七日,七日之内,公安机关要完成案件侦查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完毕移送法院审理,三步骤必须在七日之内完成,显然与我国的司法实际情况不相符合,常见侦查、起诉耗时数月,因此,“醉驾入刑”一年多,我院才开始受理该类型案件。监视居住耗费人力、物力,司法机关一般也不予采取。
目前,采用最多的强制措施是取保候审,实践中同样存在弊端,九江地处交通要道,是个流动人口居多的城市,常见危险驾驶行为人不是本地户籍,如何保证被告人到案成为一个新课题。外地被告人无法提供符合条件的保证人,采取缴纳保证金的方式也难以确保被告人随时到案。况且,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被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刑诉法规定由公安机关来执行,目前公安机关人少案多、警力不足比较突出,无法有效进行监管,不能充分保证被告人随时到案,配合诉讼。既使庭审顺利完成,当庭宣判,为了防止被判处拘役实刑的被告人在上诉期内逃逸,法院要么决定当庭将被告人关押,要么就承担被告人上诉期满不到案的风险,或者牺牲司法公正,不论情节,一律判处缓刑。
笔者认为,基于醉驾刑事案件案情相对简单,办案程序相对固定,可制定专门的办理醉驾刑事案件的简易程序, 解决强制措施的实际适用问题,保证被告人能配合诉讼,确保司法公正性。建议最高司法机关尽快制订出台司法解释或发布指导案例。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市庐山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