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装修期间所承包餐厅被刘某强行上锁,陈某将刘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并延长承包期限。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陈某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作出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1年7月,刘某与陈某签订《承包协议书》,约定刘某将北京某餐厅承包给陈某经营使用,承包期为4年。双方还于2010年2月24日签订了《补充协议》,重新约定了承租期及租金等事项。2013年4月份,陈某开始对餐厅进行装修,当月25日刘某将该餐厅上锁。
陈某诉至一审法院称,承包协议签订后,自己严格按照约定支付承包金,而刘某在自己对餐厅进行装修期间将餐厅强行上锁,其行为严重影响自己经营餐厅。故请求判令刘某继续履行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将餐厅交付自己承包使用。延长《承包协议书》的承包期限。刘某答辩称,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书》中约定自己提供餐厅的营业执照等工商、税务、卫生证照手续,因此,陈某承包的是一个证照齐全的餐厅,对外经营仍然使用餐厅原名的餐厅。但是陈某欲将餐厅改为“XX包子铺”,并以“XX包子铺”的名义招聘员工。陈某的上述行为是明显的转租,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也侵犯了自己的合同权益。另外,陈某在装修过程中擅自改变了已在卫生部门备案的餐厅格局,将一处承重墙进行部分拆除改造,严重影响房屋安全和质量,违反了《承包协议书》的约定,也势必影响餐厅的年检。陈某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自己及时采取封门措施是为了防止事件进一步扩大。故不同意陈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陈某不服,上诉至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作为经营者申请办理了餐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后刘某与陈某签订《承包协议书》及《补充协议》,约定将餐厅交给陈某经营,即变更餐厅的经营者。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该案中,刘某应当先注销其餐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再由陈某重新申请。因此,双方约定由陈某经营餐厅而未依照上述规定办理变更手续,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双方签订的《承包协议书》及《补充协议》应为无效合同。综上,陈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结果正确,予以维持。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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