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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其照片进行商业活动 孟瑶状告美容医院
2014-06-17

    近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女演员孟瑶诉美容医院侵犯名誉权上诉案。

  孟瑶诉称:2012年10月,其发现某美容医院宣传网站www.dgmlf.com上刊登了文章“颧骨磨削术是怎么进行的”、“面部除皱后的日常护理”、“乳头肥大缩小术介绍”、“来广州隆胸解除你扁平的烦扰”、“东莞颌骨整形彻底改变你的脸”五篇,文章未经同意,擅自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作为宣传图片,某美容医院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允许擅自使用原告的照片用于商业性网站宣传,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肖像权;且使用照片的位置、网页内容会使公众对原告产生误解,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已经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诉至法院,要求:1、在《法制日报》等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网站www.dgmlf.com连续一个月刊登、发布经法院审查的道歉信以向原告公开道歉;2、赔偿经济损失9万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3、承担公证费1040元。

  一审法院认为:某美容医院在其网站文章中使用的照片未经原告同意,美容医院的医学美容项目进行的宣传和推广,具有营利目的,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犯,其使用原告照片的相关文章涉及“颧骨磨削术、面部除皱、乳头肥大缩小术、隆胸、颌骨整形”等相关医学美容整形美容项目,其使用行为容易使受众误以为原告曾接受过相应的医学美容整形项目,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判决如下:一、某美容医院在其网站(域名www.dgmlf.com)上发布声明向孟瑶致歉,所发布声明需于发布前送交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法院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刊登本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美容医院负担。二、某美容医院赔偿孟瑶经济损失四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二万元,公证费一千零四十元。

  一审判决后,美容医院不服,上诉至北京三中院,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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