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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首例货车冲卡致收费人员死亡案一审宣判
2014-06-17

    在青海省产生重大影响的首例货车冲卡碾轧收费人员死亡案在海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于次日当庭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罗某某、韩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王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至两年零两个月不等刑罚。

  法庭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8日,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罗某某、韩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王某某等司助人员驾驶五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青海省西宁市装载水渣运往格尔木市。途经湟源县城吃晚饭时,被告人赵某某提议沿途绕过共和县倒淌河公路收费站,凌晨到达大水桥公路收费站后,五辆车集体冲卡,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罗某某、韩某某、吴某甲、吴某乙均未提出异议。在到达大水桥公路收费站前,被告人赵某某、王某丙、罗某某分别将各自车辆前号牌卸下。9月19日凌晨5时25分许,九被告人驾驶的五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先后到达大水桥公路收费站,被告人王某某问被告人赵某某能否冲卡过去时,被告知能冲过去就冲,冲不过去就交费通过。随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吴某甲下车对收费员进行阻挡,由被告人韩某某、罗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吴某乙分别驾车伺机冲卡。韩某某首先驾驶青A52065解放新大威牌红色半挂车强行从收费站1号通道冲过,在冲卡时因驾驶室两侧玻璃被收费站工作人员砸破,韩某某手持撬胎棒与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追赶收费站工作人员李发昌至收费亭,收费站工作人员躲进收费亭后,又在收费亭外对工作人员进行威胁。期间罗某某又驾驶青A42558号解放新大威牌红色半挂车从收费站2号通道冲卡通过后,被告人赵某某驾驶青A46599号红色陕汽德龙牌半挂车准备从2号通道强行冲卡通过时,被收费站工作人员孙某军、费某伟、牟某云上前拦截,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上前拉扯孙某军、费某伟、牟某云,在拉扯过程中,孙某军摔倒在地,赵某某驾驶车辆强行通过时,将被害人孙某军碾轧致当场死亡。车道封堵后被告人王某某驾驶号牌为青A42429解放新大威牌红色半挂车、吴某乙驾驶号牌为青A32313东风天龙牌红色半挂车,先后倒出2号通道,从其它车道交费通行。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弃车逃离现场,被大水桥公路收费站工作人员扭获归案。9月19日13时许,被告人韩某某、王某乙、王某某、吴某乙在茶卡至都兰区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14时许,经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丙、吴某甲、罗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法医鉴定意见为,死者孙某军系生前头部受交通工具碾轧致全颅崩裂死亡。

  海南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罗某某、韩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王某某为逃避高速路收费共同预谋冲卡,在大水桥收费站口集结后进行分工,并遮挡车辆号牌,由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吴某甲下车对收费站工作人员进行阻拦,其余被告人驾车伺机冲卡,阻碍了收费站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履行职责。被告人赵某某在驾车伺机冲卡时,在明知车辆前方有多名收费站工作人员阻拦的情况下,不顾前方收费站工作人员生命安全,仍然强行冲卡,造成被害人孙某军当场被其驾驶车辆碾轧致死的严重后果。被告人赵某某在妨害公务的过程中,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结果,应按牵连犯的原则,重罪吸收轻罪,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罗某某、韩某某、吴某甲、吴某乙、王某某的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为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对同类违法犯罪活动的警示和教育意义,海南中院利用官方微博进行了庭审直播,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相关部门人员参加旁听。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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