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电话:0411-81825666 180-9885-9520
  您当前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律指导
新闻中心
京都动态
最新业绩
典型案例
京都文库
法律指导
京都文化
法律指导 LEGAL guidance
公交司机捅死挑衅乘客获刑五年
2014-06-18

    6月17日天,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因遭乘客挑衅引发的公交车司机故意伤人案进行一审宣判。被告人郑爱国被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6月24日晚20时40分许,被害人阮某标在广州市越秀区白云路欲乘坐号牌为粤A84481的541路公共汽车,因嫌该车司机停车离车站太远,上车过程中责骂该车司机、被告人郑爱国,并动手推搡郑爱国,致互相打斗,后来被乘客劝止。

  当晚21时10分许,当该车行驶至广州市天河区员村四横路路段时,阮某标再次走到公交车驾驶座旁责骂郑爱国,并掌掴郑爱国的脸部,郑遂将公交车停靠在路边,双方再次打斗,期间郑爱国持随身携带的弹簧刀朝被害人阮某标全身多个部位进行捅刺,致其死亡。经法医鉴定,阮某标系因锐器作用致全身多处创口、左肺及右心房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后郑爱国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另查明,郑爱国所在单位广州马会巴士有限公司在案发后向被害人的家属赔偿了35万元,被害人的家属对郑爱国表示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害人在上公交车时与司机郑爱国发生口角并先动手袭击郑爱国,后来在郑爱国驾驶公交车行驶途中走到驾驶座旁对其进行拍打、掌掴,影响郑爱国驾驶,严重影响司机及车上其他乘客的安全,现有证据足以认定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过错。郑爱国在捅刺被害人后,明知其他乘客已经报警仍一直留在原地等警察到来,在被抓获之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与被害人的打架经过,可认定为自首。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郑爱国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郑爱国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害人对本案的引发有过错;被告人的单位已对被害人家属作出赔偿,郑爱国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连线法官■

  为何被定性为故意伤害

  案件宣判后,就该案的定性问题,承办法官胡永毅接受了记者的采访。

  胡永毅说,公诉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提起指控,但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定性为故意伤害。郑爱国没有杀人的动机;虽然郑爱国对被害人捅刺多刀,但根据法医鉴定,致命伤仅为一刀,其他刀伤均仅深达肌层,反映其主观故意是为了伤害对方;从案发时的监控录像来看,被害人被捅刺后自行走到车后门继续与郑爱国对骂,郑爱国打开车后门让被害人下车,可见被告人并无要致被害人于死地的意图。因此,从被告人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看,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庭审中,辩护人提出郑爱国的行为是正当防卫,法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胡永毅说,案发时郑爱国在受到被害人掌掴后,马上将公交车停靠在路边,然后从驾驶座位上站起来与被害人对骂,此时被害人的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不存在正当防卫要求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情形。郑爱国从身上拿出小刀,相对空手的被害人,双方的力量对比已经发生变化,郑爱国有更大的优势,且双方处在准备互殴的状态中,均有侵害对方的故意,因此被害人用脚踢被告人持刀的手的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意义上的“非法侵害”。郑爱国随即持刀朝被害人身上捅刺,并在按倒被害人后仍捅刺多刀,在旁人拉扯时仍不放手,有明显的伤害故意,其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来源:中国法院网

返回列表  
首页  |  关于京都  |  新闻中心  |  业务领域  |  律师团队  |  京都讲堂  |  京都刊物  |  招纳贤士
北京市京都(大连)律师事务所 电话:0411-81825666 传真:0411-84801599
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体坛路22号诺德大厦19层
邮箱:dalian@king-capital.com
Copyright © 2005 - 2012 Tencent.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中世创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