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仇某,通过哄骗、诱惑等手段多次与一痴呆少女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引产,性质恶劣,法理不容。最近,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该起强奸案,仇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1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仇某到安源镇一杂货店里,被害人汪某(女,19岁,系轻度精神发育迟滞,存在部分性自我防卫能力)在店内看别人打麻将,仇某见其头脑有些痴傻,便对汪某说到超市去给她买零食,仇某骑摩托车带汪某来到超市买了零食,在返回的路上,仇某将摩托车停在一小桥处的废旧房子旁,企图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未遂。11月的一天上午,仇某看见汪某一人在家,便产生了和汪某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在付给汪某三十元钱后,仇某与其发生了性关系。该情形一直持续到2012年8月份,仇某发现汪某怀孕而停止。
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仇某明知被害人汪某系痴呆女性,利用其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不完全知道反抗之机,以少量钱物作为诱惑长期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的行为应以强奸罪论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供述了基本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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