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交通事故层出不穷,国家规定机动车必须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以补偿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保险人)的损失。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交通事故都能获得保险公司的理赔。日前,广西北流市人民法院对一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作出判决,由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张某修车费、误工费等共3.3万元,被告某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2014年2月5日晚上,李某参加朋友的喜宴,不加节制地喝酒,喝得昏昏沉沉。喜宴结束后,醉酒的李某驾驶一辆没有车牌的小车,沿着北流市永安路回家。由于神志不清,李某所驾驶小车在路上不小心与张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大队认定,本次事故由李某负全部责任。于是,张某将肇事者李某及承保肇事车的某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一起起诉到法院,索赔修车费、误工费等共计3.3万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侵权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应赔偿张某的财产损失,包括修车费和误工费。李某驾驶的肇事车虽然投保了交强险,但是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承保车辆驾驶人醉酒驾驶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应该由被告李某负责赔偿受害人张某车辆的损失。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