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司法体制改革正在快步前行。
在近日召开的“生态文明、可持续发展与环境法论坛”(下称“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公开表示,继最高人民法院成立环境资源法庭之后,最高法院将按照确有需要、因地制宜、分步推进的原则,进一步健全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
据杜万华介绍,高级人民法院要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环境资源审判业务量等具体情况合理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案件数量不足的地方,可以设立环境资源合议庭。个别案件较多的基层人民法院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也可以设立环境资源审判机构。
“我们目前还未成立环境资源审判法庭,还未接到最高法院的正式通知。”一位地方高院法官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表示,在中央要求各地不增设新机构和编制的大背景下,环境资源审判法庭可能会借鉴最高法的做法,从其他庭里面分一部分人力出来组建。
环境案件难以进入诉讼程序
据杜万华介绍,从2007年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成立了我国第一家生态保护法庭以后,各省、市、自治区陆续成立相应专门审判机构,迄今为止,已有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134个环境保护法庭、合议庭或者巡回法庭。
从审判模式上讲,目前,在各地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存在着民事、行政审判机构二合一的模式,也存在着刑事、民事、行政审判机构三合一的模式。
“虽然目前最高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庭还是单一的民事审判庭,但最高法院支持各地‘二合一’、‘三合一’审判机构模式的探索。即使是单一模式,也要探索三大审判在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中的配合协调机制,共同开展好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杜万华说。
最高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庭长郑学林在上述论坛上透露,最高法环境资源法庭目前还没有案子,各个高院的环境资源法庭也没有具体的案子,目前主要是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受理了一些案件。
根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2013年期间,全国各级法院受理的环境资源类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加起来一年大约3万件,这与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1000多万件案件相比,占比微不足道。
“这种局面,一方面与我们缺少单独的环境资源类案件统计系统有关系,另一方面,很多环境资源类案件没能进入诉讼程序。比如环境公益诉讼,很多法院是不受理的,不受理的原因也很复杂,既有法院本身的原因,也受一些外部影响的原因,还与我国相关的法律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有关。”郑学林介绍。
着手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杜万华介绍,最高法正在开展多项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包括正在起草环境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尽快将环境公益诉讼规范化;正在抓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以保证环境资源诉讼能有程序法的依据:正在起草环境损害赔偿的司法解释,为环境诉讼提供实体法依据;正在起草矿业权司法解释,对矿业权权属纠纷、矿业权流转、矿产资源保护等提供司法依据;同时配合国家林权制度改革,加紧对林权保护、林权流转、林权损害、森林资源保护的调研工作,为保护国家的绿水青山提供司法依据。
在上述多项工作中,最高法的一项重点工作就是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杜万华指出,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和2014年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均对公益诉讼作了规定。但相关规定还较为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将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开展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在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细化公益诉讼制度,并制定专门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完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杜万华透露,该司法解释将重点探索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资格,依法保障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的诉权;探索创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费用负担制度,适当减轻原告负担;探索设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专项基金,将环境赔偿金专款用于恢复环境、修复生态,维护环境公共利益。
杜万华介绍,最高法院将探索环境民事诉讼案件的集中管辖和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管辖制度。贵州省清镇市法院的生态保护法庭集中管辖涉及贵州省“两湖一库”水资源保护的各类案件,成效显著,值得借鉴。
据21世纪经济报道了解,所谓“两湖一库”是指红枫湖、百花湖、阿哈水库,是贵阳市的主要水源地,但其污染因行政区划、隶属关系复杂而难以治理。于2007年成立的清镇市生态保护法庭统一审理和执行贵阳辖区内“两湖一库”环境保护、管理、侵权等民事、刑事、行政和执行等案件。
同时,杜万华介绍,最高法院将探索完善环境民事诉讼的审理程序。根据环境民事诉讼的特点,探索和完善证据保全、依职权调取证据、鉴定、举证责任分配、诉前禁令以及由生态环境保护专家担任法院顾问、人民陪审员、特邀调解员等制度,依法推进环境民事诉讼审判程序。
此外,公安部治安局副局长马维亚也指出,环保部、公安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联合出台的《关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还亟待修改和完善;“明年1月份,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将予以施行,其中第63条对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行政拘留做了规定。目前,公安部正在会同环保部、农业部等部门研究起草相关配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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