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线路出故障,职工上电线杆作业维修。不料,特大级大风刮倒旁边电力铁塔,与电线的电路连接,导致高处作业的闫先生被电压击落,造成伤残。于是闫先生将电力铁塔管理单位告上法院,要求赔偿损失共计16万元。近日,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闫先生称,自己系铁路局供电段职工。3月份因单位线路出现故障,自己被单位委派到电线杆处进行维修作业。不料当天刮起了十级大风,被告管理的电力铁塔因长期失修被大风刮倒在地,与自己作业线路相连,导致自己被三万五千伏电压击倒。后自己被同事送至医院抢救,因抢救及时脱离生命危险。被告对所有的电力铁塔负有维修管理的义务,现因被告疏于管理导致我受伤。现要求被告支付我除医疗费外的营养费等损失16万元。
被告辩称,当时各大媒体发布了大风蓝色预警,可能有八级阵风,根据规定六级以上的大风就应禁止高处作业,而原告闫先生自己违章作业导致此次事故,闫先生自己存在过错,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次,此事件属于不可抗力,事发当日风速最大可达11级,这是我公司不可预见、无法控制的,因此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经法院审理查明,当日风力较大,被告的电力铁塔倒塌,与原告闫先生作业的线路相连,致闫先生被电压击倒。法院认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事发当日,虽然天气条件恶劣,风力较大,但被告作为电力铁塔的管理者,对此事件的发生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告主张原告自身存在过错和不可抗力的抗辩事由,均不是减轻或免除其责任的法定事由,法院不予采信。现原告闫先生要求被告赔偿各项经济损失,理由正当、证据充分,合理损失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故法院判决被告公司赔偿闫先生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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