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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被盗人身份证改密码 一男子盗刷6万元获刑
2014-08-06

    广西柳州市一男子戴某在网吧趁他人睡着时,盗走其钱包,随后利用钱包里的身份证在银行柜台修改了银行卡密码,在3天时间里,通过提取现金和刷卡消费挥霍掉65478元。8月5日,广西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以戴某犯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钱包失窃,3天时间银行卡被盗刷6万元

  2013年7月25日,杨某在柳州市柳北区某网吧上网,凌晨5点时在电脑前睡着了,早上醒来时发现裤子口袋里的钱包不见了,于是到网吧前台看监控录像,发现是一个身穿黑色上衣的青年男子把钱包偷走的。

  杨某便立刻到派出所报案,并打电话到建设银行的电话服务中心,为被盗钱包里的建设银行卡办理挂失。由于挂失期为5天,5天过后会自动解除挂失状态,到了7月31日,杨某再次打电话过去办理挂失,却发现系统提示密码错误,反复试了几次均提示错误之后,其便不再理会。

  5天之后,杨某再次尝试办理挂失,客服告诉其该银行卡最近有消费变动,情急之下,杨某匆忙赶往宜州的开户行办理补卡。在多次尝试密码失败后,杨某叫工作人员打印出最近的消费清单。清单一出来,杨某吓出一身冷汗,清单显示在2013年7月30日挂失状态解除后,这张银行卡分别于7月30日、8月1日、8月2日陆续消费了20多次,总共消费了65478元。杨某赶紧返回柳州报案。

  嫌犯归案,供述利用身份证修改密码过程

  经过侦查,公安机关于2013年9月9日在某酒店将犯罪嫌疑人戴某抓获。

  在讯问过程中,戴某供述了自己的作案经过:2013年7月25日,其在柳州市某网吧上网到凌晨2点多,下机准备回家路过一排电脑时,看见一男子睡着了,右边屁股那里有一个深色钱包,就起了贪念把钱包偷走了。出了网吧后打开钱包,发现里面有400多元现金,一些柳州市中医院的结算单、一张建设银行的银行卡、一张身份证等物。

  过了几天,自己身上的钱已经花光,其便到柳州市北站路消防队对面的建设银行柜员机试着取钱,结果银行卡被吞。7月30日上午10点钟左右,其再次到建设银行,谎称忘记了银行卡密码,用钱包里的身份证重设了盗得的建设银行银行卡密码,并当场在柜台取款人民币15000元。

  为了装钱,戴某特意到市中心用赃款购买了一个皮包,还在商场刷卡购买了手机、手表、衣服、鞋子、首饰等物。随后几天,戴关保多次使用该卡取现并在柳州市龙城路地下街刷卡消费,直到银行卡余额不足无法在自动柜员机上取款。除了购物和住酒店的开销,其盗窃所得赃款中有近5万元都花在电玩城的游戏机上。

  庭审翻供,谎称被盗者钱包是网游交易所得

  2014年4月,柳北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盗窃案,没想到在庭审中,戴某当庭翻供,称当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自己喝了酒胡说的。

  戴某辩称自己与受害人杨某在网上已经认识了6年,其最近打到了一件极品装备,想以2.5万元出售,最后和杨某约定以2万元成交,并一同出售另一开价4万元的装备。戴某还称,其与杨某约在柳候公园见面,杨某说自己买了晚上的火车票,便把自己的银行卡和临时身份证交给戴某,叫其自己去取钱。

  法院判决生效,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

  柳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方法窃取他人财物,并使用盗窃的信用卡,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数额巨大。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戴某归案后,退赔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称自己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盗窃行为的辩解没有任何事实依据,没有有任何证据相佐证,且其辩解前后矛盾,法院不予采信

  依照相关法律,柳北法院判决被告人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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