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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离婚后认为财产分割不公 诉撤销协议被驳
2014-08-12

    夫妻自愿协议离婚,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一并进行约定,并在民政部门办理备案。然而在离婚半年后,男方提出财产分割不公,并以此为由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日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复兴路法庭审结了这起案件。
  刘先生诉称,坐落在北京市海淀区青塔西路的两套房产系其与前妻李女士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上述房屋过户至儿子名下,但儿子因随母生活,房产实际控制在前妻李女士手中,故其认为财产分割对其不公,因此请求法院撤销离婚协议关于“北京市海淀区青塔西路两套房屋过户至儿子刘某名下”的相关条款。
  李女士辩称,她与刘先生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诉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写明,作为对儿子的补偿,二人自愿放弃房屋的所有权,将两套房屋无偿赠与儿子。因此,在离婚协议书已经办理备案登记的情况下,刘先生不能单方撤销将房产给予儿子的承诺。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书,系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该离婚协议书系双方以离婚为条件而达成之协议,现双方婚姻关系已解除,协议所涉的离婚部分已履行完毕;刘先生在未能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前提下,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部分单独提出异议,并以该部分协议内容显失公平为由主张撤销的请求于法无据,不能成立。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刘先生的诉请。
  宣判后,刘先生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男女双方协议离婚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可以起诉。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根据上述规定,经双方合意达成之离婚协议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虽然双方均有权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部分提起诉讼,但是若订立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其请求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双方仍需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各自义务。对于本案而言,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离婚协也已经生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刘先生在无法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法定无效或可撤销情形的前提下,其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但还有一种情况是,若双方以离婚为目的签订了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但最终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对已签订的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内容或财产分割协议不认可的,法院应当认定该协议未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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