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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时冲动杀死生病母亲后投案自首
2014-08-26

    平时经常背着母亲去看病,在大家眼里是个热心肠的老李,竟然将自己的母亲杀害,成了法庭上的被告人。8月25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该起弑母案作出一审宣判,被告人李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
  现年60多岁的李某,是一名普通的退休工人,与妻子长期和年近九旬的母亲生活在一起。2013年3月,母亲右腿骨折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李某一直照顾母亲的饮食起居。
  出人意料的是,2014年3月的一天凌晨,李某杀死了他赡养了近三十年的母亲,并于当天上午,在亲属的陪同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庭审中,公诉机关在提出多组证明李某犯罪事实的证据的同时,还提供了两份关于李某平时表现的证据。
  邻居严阿姨的证言这样评价李某,“他平时对母亲很好,照顾母亲日常生活,经常看到他背着母亲去医院看病,有时还陪着邻居老人去医院看病,是社区的热心人”。
  另一份是李某所在居委会出具的证明,“李某一直照顾母亲,没有怨言,他热心真诚,邻里关系和睦,在居民中有较好口碑”。
  针对李某缘何会杀害自己母亲,公诉机关认为,李某是因为母亲抱怨病痛,心中烦闷一时冲动戳刺其颈部,后手捂口鼻,致其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李某的解释是,事发当天凌晨一两点钟,母亲抱怨大腿疼,说不想活了,自己越听越心烦,一时冲动,就想索性将母亲杀死,一了百了。李某的辩护人提出,李某的作案动机是为了解除母亲痛苦,而不是心生怨恨,且李某精神异常,无法完全控制自己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因照顾久病在床的母亲而心生怨念,遂采用剪刀戳刺、捂闷口鼻、扼压颈部等方式将母亲杀害,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作案动机是为了减轻被害人的痛苦,作案时精神状态异常等辩护意见,因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司法鉴定意见书》等在案证据矛盾,法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李某作案后,在家人陪同下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考虑到被告人取得了被害人其他家属的谅解以及被告人平时表现良好等本案实际情况,法院决定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某未当庭提出上诉。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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