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8月25日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获悉,认为擅自传播韩剧《来自星星的你》侵害其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北京奇艺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分别将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停止传播,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50万元;要求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停止传播,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100万元。
原告诉称,2013年12月1日,北京幸福影视有限公司将《来自星星的你》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予原告。据此,原告享有电视剧《来自星星的你》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同时享有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动的权利以及前述权利的转授权。
原告认为,北京风行在线技术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提供该电视剧;合一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网站上传播该电视剧的精华部分,使得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剧。二被告的行为不仅严重扰乱版权正版授权的市场秩序,并导致原告流量减少,广告价值降低,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提起上述诉请。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