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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被判支付双倍工资
2014-08-28

    上班2年多,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办理养老医保等手续,多次协商未果。郑州市民王女士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单位——某酒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支付双倍工资。8月27日,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2011年10月23日起至2014年2月20日期间,原告王女士在被告处打工,在此期间被评为优秀员工。主职工作是售酒。工作以来,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办理养老医保等手续,并要求签订劳动合同,但均协商未果。后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被不予立案受理,故诉至法院。
  被告郑州某酒业有限公司辩称:原告非我公司员工,被告没有义务给原告发放报酬,缴纳社保。原告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
  二七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于2011年10月26日起在被告处工作,至2014年2月。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提交的自己在被告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单上也有被告单位的会计马某的签字。
  二七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原、被告于2011年10月26日建立劳动关系,2014年2月20日终止劳动关系,被告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不与原告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视为被告与原告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应承担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向原告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共计十一个月)。
  因此,依法判决:被告郑州某酒业有限公司原告王女士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36 893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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