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公司的清扫车在路面作业时被物流公司的牵引车追尾,保险公司与保洁公司就车辆定损产生了争执,导致车辆迟迟无法维修,保洁公司只能从其他企业租用车辆作业。保洁公司据此起诉物流公司和保险公司,要求物流公司赔偿各项损失16万余元。近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判决保险公司承担清扫车超过合理维修时间造成的一半损失。
2014年3月,厦门欣荣保洁公司所有的一辆清扫车正常行驶在道路上,被厦门祥茂通物流公司所有的一辆牵引车追尾,造成清扫车损坏。后交警部门认定,牵引车司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牵引车投保的平安保险对清扫车损失进行了评估,就该车尾门是否需要更换与保洁公司发生了争执。保洁公司遂将物流公司和平安保险告上法庭。
保洁公司诉称,由于平安保险迟迟无法定损,车辆无法维修,为了保证日常作业,原告只能向其他企业租用一辆清扫车代替作业,该清扫车日租金2760元,满10个工作日后租金为2576元,实际租赁时间为2014年3月23日至2014年5月14日,租赁费用共计13.5万多元。因此,物流公司应赔偿原告包括车辆维修费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16万余元,平安保险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先予赔付的责任。
物流公司辩称,牵引车在平安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当依据保险合同之约定予以理赔。保险公司延迟定损违反了勤勉义务,原告损失扩大的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平安保险辩称,保险公司的定损行为只是确定保险车辆的损失金额,并不影响保险车辆的及时维修。原告因为在定损金额问题上与保险公司存在分歧而推迟维修日期,应当对其推迟维修而产生的损失扩大部分自行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平安保险作为肇事车辆的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承保公司,应当知道清扫车属于特种车辆,如未能及时修复将给原告造成损失,但保险公司未能及时定损,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原告超过合理维修时间造成的租金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原告作为清扫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未能及时对清扫车进行维修,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对于清扫车该次损害修复所需时间和原告租用的清扫车通常日租金价格,法院调查汽车维修企业后认定,该车辆正常维修工时应不超过15日;参考当前汽车租赁市场上车辆价值与租赁费用之间的比例及清扫车的价值,法院酌情认定该型清扫车的日租金为600元。因此,原告租赁替代作业用车的合理租金应为9000元,该部分损失由物流公司承担。
清扫车从被损坏到完成修复工作共用时53天,扣除合理修车时间15天,超过合理维修时间38天,超过合理维修时间造成的租金损失共计22800元,该部分损失由原告和平安保险各承担50%。
■连线法官■
及时定损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
本案承办法官林春治在接受采访时向记者分析,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承保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险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对损失依法理赔,而保险理赔的前提是对于损失的大小予以确定,也即通常所说的定损。对事故损失及时予以确定是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
在本案中,平安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承保公司,应当知道受损清扫车属于特种作业车辆,如未能及时修复将给原告造成损失,而保险公司与原告就损失的金额产生了争议,双方争执不下,保险公司因此未能及时定损,主观上存在过错,应对延长受损车辆的合理维修时间所造成的租金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另一个方面分析,原告作为受损清扫车的所有人和使用人,在与被告平安保险公司就定损金额发生争议的情况下,应当暂时搁置争议,先行及时维修受损车辆,尽快恢复生产作业,而不是因此赌气拖延维修时间,造成损失的进一步扩大。对于维修时间不当延长所造成的损失,原告方亦存在过错,因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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