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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青少年为偷狗到异地抢车 领刑又受罚
2014-09-02

    两名“90后”青少年为偷狗,决定事先抢劫一辆车作为运输工具。两人“一拍即合”后,从河北省涿州市到香河县作案,抢劫得手后,两人满心欢喜地回到家乡去偷狗。最终,两人为此付出法律的代价。日前,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未成年人抢劫、盗窃案件,对涉案的两名被告人作出了判决。
  李某与王某(均为1996年出生,河北涿州人)初中辍学后一起去打工,两人由同学变为同事,“交情”甚好。两人因收入微薄,手头比较紧,平日里总想找一条快速“发财”之路。后了解到当地偷狗的人比较多,且挣钱很快,于是,两人决定试一把。因偷狗需要交通工具,两人“囊中羞涩”,无钱买车,遂起意事先抢一辆车作为运输工具。李某此前在香河工作过一段时间,对此地较熟悉,遂提议到香河抢车。于是,两人准备好弹簧刀、大剪、钳子等作案工具来到香河。
  2013年8月19日17时许,李某和王某在香河某个小区外“蹲点”,看见陈某的面包车停在路边,二人见司机是名女士,且该车方便用来偷狗,遂决定“分工合作”。王某用大钳将陈某打伤,李某抢到钥匙后两人驾车逃跑。后经鉴定,被抢面包车价值28680元。
  后两人回到涿州,洋洋得意,决定进行下一步“计划”。在准备好偷狗的工具后,2013年8月25日凌晨3时许,两人伙同张某(另案处理)、方某(另案处理),驾驶抢来的面包车到一煤场内偷狗。就在要得手之际,四人被事主吕某发现,吕某便上去阻拦。为保护“胜利果实”,李某手持刀具、张某手持镐柄对吕某进行追赶,将吕某吓跑后该四人驾车逃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同被告人王某抢劫被害人陈某财物,并致被害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李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秘密窃取被害人吕某财物时被发现,当场使用凶器并以暴力相威胁,将他人驱赶走后获得财物的行为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王某在同被告人李某等人对被害人吕某财物实施盗窃时,并未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不构成抢劫罪,但其携带凶器实施盗窃行为,构成盗窃罪。鉴于两被告人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依法对两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根据两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分别判决被告人李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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