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判处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王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3年11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事前电话联系的方式与吸毒人员夏某某约定在本市某机械厂附近进行毒品交易。后王某某在约定的地点将一包毒品卖给夏某某,得款人民币350元。两人交易完成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从被告人王某某身上查获毒资人民币350元及毒品疑似物一包;从夏某某身上查获毒品疑似物一包。后经蚌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两包毒品均重0.06克,且检出海洛因成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向他人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多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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