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胡万林、吕伟、唐孟君、贺桂芝等四名被告人非法行医一案,公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9月,胡万林因非法行医罪被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2011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2012年8月,胡万林的弟子吕伟在网络上注册名为“自然之子”的博客,对胡万林大肆吹捧。后胡万林的弟子唐孟君联络人员进行培训,宣称由胡万林亲自传授医学理论,以谋取非法利益。贺桂芝根据吕伟、唐孟君的安排收取每人200元的食宿费。2013年8月31日10时许,胡万林、吕伟等人带领云某等12人到新安县龙潭大峡谷云成宾馆,云某按照胡万林传授的方法服用“五味汤”后出现呕吐、抽搐、昏迷等症状,吕伟将该情况告知胡万林,胡万林遂拿出自行调制的药水让吕伟等人对云某进行施救。吕伟、贺桂芝、唐孟君等人拿到药水后按照胡万林的指使,采取灌药水、往身上浇水等方法救治云某。宾馆老板见到云某昏迷不醒后,向村医及乡镇卫生院求救,后云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另一名学员农某也出现昏迷症状,被送往新安县人民医院抢救后脱险。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万林、吕伟、唐孟君、贺桂芝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行医罪,请洛阳中院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认为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并要求判决四被告人连带赔偿原告丧葬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万元。
在法庭审理中,控辩双方均就自己的主张出示了证据。根据辩护人的申请,法庭依法通知了鉴定人和证人出庭作证。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请求,法庭对附带民事部分进行了合并审理。
被告人胡万林、吕伟、唐孟君、贺桂芝均辩称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四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做了无罪辩护。
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被告人最后陈述,法庭宣布合议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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