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广州9月3日电 今年3月份引起市民对食品安全担忧的广州“毒豆芽”事件3日分别在广州海珠等法院进行一审宣判。判决被告人潘棉、吴均权、冉启建等12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两年不等。
据悉,2011年9月起,潘棉、吴均权、冉启建等12人为了使豆芽生长加快、外表鲜亮便于销售,向豆芽添加了含有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的无根豆芽调节剂与生长素针水等非法添加物。经统计,被当场查获的“毒豆芽”成品和半成品多达14000多公斤。据多名被告人的供述,他们平均每天生产的毒豆芽有近3吨之多,大多流向了批发市场。
潘棉在庭上称,调节剂和生长素针水等添加剂都是从卖大豆的地方获取,对此并不知情,从来没有送检,自己一家人也经常食用。
广州海珠法院认为,潘棉等8人无视国家法律,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照相关法律,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四年至两年不等,其中被视为主犯之一的潘棉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此外,吴均权和冉启建等4人也因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别被广州花都和南沙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两年不等。
广州中院副院长廖荣辉表示,民为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一斤毒豆芽就能毒害一家人。从查处的案件来看,生产者、销售者普遍文化程度不高,甚至自己也食用自产的“毒豆芽”,对非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性认识不足,以低成本追求高产量、高收益,罔顾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廖荣辉称,2009年以来,广州中院在审理的22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17件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中,均对被告人依法定罪严惩,特别是2014年3月“毒豆芽”事件发生后,广州中院决定把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作为今年的重点工作,以此警示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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