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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亲“介绍费”属于不当得利 应当返还
2014-09-04

    【案情】
  2013年,已为大龄青年的李华经介绍认识了媒人黄涛隆,在其安排下赴越南相亲数月,无功而返。因跨国相亲费用较高,临行越南前,黄涛隆要求李辉预支付了“介绍费”53000元,并口头允诺事不成可退款。回国之后,李华多次找到黄涛隆要求返还“介绍费”。2013年11月2日,二人协商同意扣除在越南的开支费用人民币10000元后,其余剩款43000元一个月内返还给李华,并立据为证。半年后,李华以多次向黄涛隆索还余款未果为由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李华提交诉状认为,媒人黄涛隆收取费用牵线相亲,但最终未促成相亲成功,应按照回国后的约定及时返还余款43000元。
  黄涛隆认为,介绍出国相亲,费用支出大,收取53000元是起码的行业价格标准,很合理,而且这些费用都有实际支出,不应当返还。之前的签订的协议因未算清楚支出胡乱写的,不应认定有效。(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审理】
  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被告黄涛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给原告李华不当得利款人民币43000元。
  【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黄涛隆在介绍相亲过程中收取原告李华“介绍费”53000元,在未达成相亲目的情况下,被告黄涛隆获得利益,而原告李华遭受损失,“介绍费”53000元并不具有法律约定或法律规定的合法根据,构成不当得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本案中,被告黄涛隆介绍原告李华赴越南相亲,应扣除实际支出费用后返还给李华,当事人之前已约定越南相亲实际支出为10000元,扣除之后黄涛隆应返还李华43000元。
  (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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