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被告人郑某犯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江西省玉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行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3年8月10日下午4点多,家住玉山县桥町坞村的被告人郑某,将干草用气体打火机点燃,在自家附近的一棵香樟树基部烧白蚁窝。应预知会将该株野生香樟树基部烧坏,而放任这种行为发生,造成了该株香樟树基部树皮部分烧坏。经鉴定,该株香樟树胸径为39.5厘米,立木蓄积量为1.024立方米,树龄为25—30年。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郑某违犯国家森林法律法规,故意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鉴于被告人郑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明显,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