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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客串麻醉师致孕妇术后瘫痪 医院判赔165万
2014-09-09

   一名孕妇在大冶市妇幼保健院接受剖宫产手术后四肢瘫痪,几成植物人。医疗鉴定介入后证实该手术后遗症系麻醉意外引起,而参与该手术麻醉的部分专业医师并不具备资质。
  患者家属因此求助律师提起诉讼,并向法庭指出院方事后还有篡改病历之嫌。上月初,大冶市法院一审判决院方应对该起医疗事故担责,须向患者赔偿164.9万余元,目前院方对此判决已提起上诉。
  剖宫产后险成植物人
  25岁的大冶女子小柯,因一场生产手术后四肢瘫痪。
  昨日,陪伴她在武汉同济医院接受康复治疗的母亲陈珍宝告诉记者,女儿刚转来这里时诊断为植物人状态,经康复治疗两年多后有所改善,但仍属极重度智力障碍,“除了能喊妈妈外,无法与人交流”。陈珍宝称,2012年1月24日凌晨1时40分,女儿到大冶市妇幼保健院妇产科待产,医生建议行剖宫手术,但手术麻醉时女儿突然出现呼吸停止、脉搏微弱,经过抢救后分娩一男婴。此后,女儿一直昏迷不醒,出现四肢瘫痪,当年3月5日转入武汉同济医院治疗。
  好端端的人,住院生孩子后却几乎成了植物人。小柯的亲属无法接受这个结果,与医院方展开交涉,当年10月15日双方签订协议书,约定走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此后,小柯的母亲陈珍宝找到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吴林兵、张志军求助。两名律师调查发现,这一起剖宫产手术中,有一名不具麻醉执业资质的女护士却参与了手术麻醉,而另一名麻醉医生的执业资质也不完备。调查还发现,医院方还有伪造病历之嫌。
  护士客串手术麻醉师
  去年2月,同济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产妇在剖宫产术后的症状,系手术麻醉所致,经鉴定为二级伤残。
  患者以此提起诉讼,向大冶市妇幼保健院索赔232万余元。
  诉讼中,大冶市法院委托相关司法鉴定中心对院方的麻醉记录单进行字迹鉴定,结论是中正下方“麻醉者”签名栏处的“熊某”、“陈某”、“程某”,均系医生陈某一人所写。而法庭调查显示,参与麻醉的程某,只是一名女护士,不具麻醉师执业资质,麻醉师陈某的执业地是另一所医院,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今年8月初,法院经审理认为,大冶市妇幼保健院在诊疗过程中,部分诊疗人员不具备执业资证,违反了相关医疗法规,且病历资料中存在代替签名行为,有伪造病历资料之嫌,故推定医院方有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侵权责任法》等规定,一审判决大冶市妇幼保健院应赔偿患者164.9万余元,扣除已支付的62.5万元外,还应支付102.4万余元。
  该判决下达后,作为被告方的大冶市妇幼保健院表示不服,已提起上诉。医院方坚持认为,产妇在剖宫产手术时出现麻醉意外,是其个体体质的特殊性决定的,医院方对其诊断治疗过程已尽职尽责,没有任何主观故意和医疗过失。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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