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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网络虚拟财产是否需要列入到继承法遗产范围
2013-02-27

王秀宏  杨姗姗

  要:在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日益繁杂使人们愈来愈多的开始关注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问题。20031218日,我国首例盗窃网络虚拟财产案在北京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至此,网络虚拟财产首次进入了司法的视野。201110月,一则“QQ号码能否继承”的新闻引发网友热议,一位王姓女士的老公不幸车祸丧生,悲痛之余,王女士想留下老公的QQ号码,留下QQ空间里的私人照片以及QQ邮箱里保存的大量有关两人从恋爱到结婚期间的信件、照片。然而,王女士向腾讯求助,反复交涉均无法拿到密码。腾讯客服称,QQ号码并非用户的个人财产,所有权仍归腾讯,不是法律可继承的遗产。网络虚拟财产是否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可否作为遗产被继承,虚拟财产已不是一个虚拟的问题,而是一个迫切需要法律解决的现实问题。

关键词:虚拟网络财产 遗产 继承

一、立法的必要性

近年来网络虚拟财产引发的侵权纠纷层出不穷,在网络市场迅速扩张发展的今天,网络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和立法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突显了出来。随着网络的发展以及关于网络虚拟财产纠纷的不断增加,各种形式的纠纷的不断出现,网络虚拟财产已经不在完全“虚拟”,侵犯虚拟财产已经突破虚拟空间而向现实空间过渡。具有一定现实性的虚拟财产不只是虚拟的或者独立存在于虚拟社会中的,而是逐渐与现实社会的真实财产建立了对应或者换算关系。因此,虚拟财产已经具备了现实社会中真实财产的价值,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笔者认为应将具有价值且可以评估作价的网络财产列入遗产范畴,但本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修订中暂不做增补。究其原因是因为目前网络虚拟财产在法律界只是一个探讨的话题,我国民法通则对网络财产没有一个明确的法律概念,继承法没有将网络虚拟财产列入到继承财产范畴,此次在《继承法》中做以调整,有悖法律的基本原则, “网络财产”急需在基本法中明确定义,《继承法》也就顺理成章的将其纳入可被继承的财产范围,可以依法继承。

二、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

(一)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

目前我国法律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暂无明确规定,在研究和探索过程中人们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也各不相同,目前主流观点有广义说和狭义说两种。广义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为一切存在于特定网络空间内,具备或不具备现实交易价值的并由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所控制的专属性的数据资料或参数;狭义说认为网络虚拟财产为存在于特定网络空间,由网络虚拟财产权利人所控制的在现实生活中可以交易的,具有现实交易价值的专属性的数据资料或参数。笔者认为,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狭义上的网络虚拟财产说更为合理。网络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他们有虚拟性,同时也体现着其现实的物品属性,是虚拟和现实价值冲突的连接点,同时也是虚拟财产与现实利益矛盾的中心所在。网络虚拟财产主要包括游戏账号、虚拟货币、虚拟装备和虚拟动植物等。

(二)网络财产的特征

网络虚拟财产是随着网络的发展而发展起来的,作为一种具有法律保护意义的财产权利它具有且应当具有以下特点:

1、 虚拟性

虚拟性又被称为无形性,是网络虚拟财产的首要特征。由于网络环境具有虚拟性,网络财产便同样具有了虚拟性。网络虚拟财产必须从网络环境中产生,并且完全依赖网络环境,其价值也只能在网络环境中体现出来,离开了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就不复存了。正是由于这种虚拟性特征,使得目前的法律难以调整和规范。

2、 合法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合法性体现在三个方面。分别为:主体资格合法、财产内容合法和取得程序合法。取得程序合法是合法性原则的核心,网络虚拟财产须经过法律允许的方式取得。

3、 价值性

网络虚拟财产应具有价值性,且该价值具有可评估性能够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等价交换。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性可以理解为:第一,与现实的金钱发生联系;第二,可以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第三,对主体有积极意义,能满足某种需要。网络虚拟财产的价值应包括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网络虚拟财产是权利人通过网络平台设定的模式或方法,付出了一定的精力和体力,甚至用真实货币向经营商或其他虚拟网络财产权利人购买或交换取得。因此,网络虚拟财产便具有一定的效用,凝结了权利人的体力或脑力劳动,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

4、 现实性

网络虚拟财产的现实性,是指虚拟财产在现实生活中能够找到相应的对价,就是说网络中的某一虚拟物要能和现实生活中某一个物品具有可比性,并且在虚拟财产与现实财产之间可以实现自由转换。如果网络虚拟财产仅仅发生在虚拟的网络空间里,就不可能成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只有虚拟财产与我们现实社会在某些方面存在某些联系,才有可能被确认为法律意义上的财产,才有可能在现实中被人们所关注。例如我们所说的游戏币,就是游戏玩家用现实货币从运营商手中购得的,并用其来在虚拟网络世界中购买虚拟装备等虚拟财产。因此,网络虚拟财产具有现实性。

三、将网络虚拟财产列入到继承法遗产范围的理由

网络虚拟财产是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将网络财产列入遗产范围中,具有理论及现实基础,是顺应社会发展的产物。

(一)理论基础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财物制度有巨大的差异,大陆法系尤其尊重物之所有权。但比较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大法系都存在“财产”概念,并且对财产概念的理解有极大共识。“财产”概念发展至今,为两大法系的主流观念都可以接受的“财产”,可以总结为:

1、财产可以是有体物,也可以是无体物。

2、财产并不限于绝对权,可以包括各种权利和利益。

3、财产作为有经济价值的利益,表现形态可以多种多样,即可能是权利人直接享有的不能转让的利益,也可能是权利人可以转让的利益。

这样的一个财产范畴,是可以接纳虚拟财产的。

(二)法律基础

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民法通则》第75条规定:“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然而对于“其他合法财产”,我国法律并无明确的解释。这也是我国学理界普遍认同的解释为:(1)财产取得方式和法或不违法(2)取得对象不为法律和行政法规明确禁止”。据此,“其他合法财产”有一个明确的最低判断标准,即财产的取得方式和取得对象不违法。只要对虚拟财产的拥有不违反上述标准,就应当认为是合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财产属性

“财产是具有价值且可以为人们拥有的东西。”它包含价值性和可交易性两个方面。虚网络拟财产具有财产属性是因为:第一,虚拟财产是有价值的。虚拟装备、金币、银两等满足的是虚拟人物在虚拟社区空间活动和发展的需要。并且,虚拟财产的获得是需要耗费劳动的。以在虚拟社区空间使用的“金币”为例,在大型网络游戏中,这些“金币”的获得需要完成任务或者战斗;在棋牌游戏网站,这些“金币”大多以“对局费”的方式挣得或通过对局赢得。这一切都需要网络游戏玩家进行体力、脑力的劳动。第二,虚拟财产是可以进行交易的。法律并未禁止虚拟财产的买卖。实际上,虚拟财产买卖一直大量地存在着,并且已经形成了有一定规模的市场。网上存在着许多专门提供虚拟财产交易的网站,易趣网上也有许多的专门的虚财产交易商店。一些虚拟物品在交易中已经形成了相对稳定的价格,例如在《传奇》游戏中,一个道具“传送戒指”在去年的交易价格高达4万元人民币,“圣战套装”的价格也在1200元以上。

通过以上分析,笔者认为虚拟财产可以成为法律上财产权的客体,虚拟财产作为财产的一种,有资格受到法律的保护,应当被纳入遗产范畴。

四、继承法暂不做修改的理由

将网络财产纳入遗产范畴,使得网络财产如普通财产一样被依法继承的前提条件是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网络财产”的定义和界定财产范围、网络财产取得的方式即权属来源,并形成一定程度上共识,通过立法程序确立为民法的基本法律概念,作为特殊法的《继承法》则可顺理成章的将其纳入到制约范畴,加以约束和调整。法律想调整网络财产之继承的法律关系,应该通过基本法下定义的方式加以规范。

五、立法意见

网络财产作为法律概念或法律认可的财产的时机尚不成熟。在民法通则中将“网络财产”引入、认可、界定为一种财产之前,不宜将“网络财产”直接列为《继承法》中的遗产进行继承或处置。如果社会各界和法律界对“网络财产”已形成普遍共识和认同,且明确为民法上的“网络财产”概念时,方可引入《继承法》中遗产范畴内的财产。

虽然本次《继承法》修订未将“网络财产”列为遗产处置,但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界人士应对“网络财产”问题进行持续关注、探讨,适时的提出是否进行立法或如何引入立法的建议和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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