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8月28日,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多次盗窃小区电瓶车电瓶的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沙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有期徒刑八个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崔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13年12月至2014年4月3日,被告人沙某先后骑电瓶车窜至蚌埠市华光小区和山香家园小区,累计盗窃燃油助力车1辆、电瓶12组,后将所盗电瓶全部卖给被告人崔某,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470元。崔某在明知沙元辉出售的电瓶系盗窃所得,仍以低价进行收购,涉案金额人民币4970元,崔某被抓获后退交全部赃款。
另查明,2014年4月21日23时许,被告人沙某再次骑电瓶三轮车窜至蚌埠市山香家园小区分别盗走电瓶7组。次日1时许,公安民警巡逻时在东海大道与友谊路交叉口北50米处将沙某抓获,并当场查获其所盗窃的电瓶。经蚌埠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22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沙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崔某明知沙元辉出售的电瓶系盗窃所得,仍以低价进行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得所罪。沙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本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崔某曾因犯罪被刑事处罚,系具有前科情节,可以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沙某、崔某被抓获后均能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均可以分别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崔某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改表现,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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