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出台措施不能仅凭道德感受或个人喜恶,而要在法律的框架内,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做到依法有据。
日前,南昌大学新学期全面推广学生“自主保洁”,可开学后不少宿舍垃圾无人清扫。学校强推“新政”也引起不少学生不满,472名学生联名上书校长,反对“自主保洁”。对此,校方回应坚持实行该措施。事件一出,引发各方观点的激烈碰撞。
笔者认为,“自主保洁”背后对于劳动教育的重视是好的,只是在推行过程中缺少法律思维。校方认为“一屋不扫何以扫天下”,站在教书育人的道德高度,希望让学生们通过劳动体会劳动的艰辛、分享劳动的成果,学会互助合作。这也确实是现代年轻人急需补上的一课。但是,强推“自主保洁”是否能够实现这一美好愿望呢?
学校对学生负有一定的管理责任,但前提是,这种管理是在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法律框架内进行,这是法律思维最起码的原则,学校出台措施不能凭道德感受,也不能凭个人喜恶来随意地进行决策,而只能在法律的框架内,按照法律的逻辑来思考、分析,理性的分清法律关系,做到依法有据。
从具体的法律规定而言,自主保洁是一种劳务行为,这种劳务行为又分两种:一种是无偿和义务的,无偿适用自愿原因,义务是需要法律依据的,显然学校没有考虑这层法律关系;另一种是有偿的,这就要适用合同原则,就是学校和学生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劳务合同,而合同本身必须符合民法、劳动法的相关规定。
从程序的角度来,学校的规定违反了程序正义。我毫不置疑学校良好的初衷和愿望,但是善良的愿望没有程序正义的保护,终将走入歧途。试问违反程序追求一个善良的结果和严守程序得到一个不十分完美的结果,你会选择哪一个,答案当然是后者。
大学生当然需要劳动教育,但这种教育应该是倡导和鼓励,那种一厢情愿硬性推行,既不合法,出了问题又手足无措,无以应对。无独有偶,最近学校里屡屡出现的最严校规,最严运动会等等,莫不是缺少法律思维的表现。看来学校的领导们更应该补补法制课。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