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凤山县黄某夫妇从事运输工作,因向建筑工程老板承揽运砂工程未果,便盗窃工程建材报复。日前,凤山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分别判处黄某夫妇有期徒刑六个月和单处罚金。
2013年5月27日晚,黄某在家吃饭喝酒后,想起向当地土管所建设工地老板承揽运砂工程未果,便心生盗窃工地建材报复的念头。23时许,黄某夫妇驾驶自家一辆福田牌货车到建设工地,将工地上价值6242元的杉原木装车拉往凤山江洲乡藏匿。案发后,黄某夫妇主动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黄某夫妇因承揽工程未果便盗窃他人财物报复,其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盗窃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黄某夫妇各自具有的坦白、赔偿等情节,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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