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法院作为我国行使专属管辖权的法院之一,其所审理的案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以北京铁路局辖区内的铁路法院为例,北京、天津、石家庄三地铁路运输法院所受理的盗窃案件在全部刑事案件中所占的比重最大,其具体数值在60%至90%之间。就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而言,在其所受理的二审案件中,盗窃案件的数量也是最多的,占到了二审案件总数的七成左右。本文以近三年来北京铁中院盗窃二审案件为基础进行分析,并将分析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总结。
■案件的特点
总体而言,由铁路法院审理的盗窃二审案件,基本上都具有以下特点:
1、刑期多为一年以下
在近三年来北京铁中院所审理的盗窃二审案件中,绝大多数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都被判处了一年以下(含一年)有期徒刑、拘役和缓刑,仅有非常少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获得了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一审宣告刑。
2、案发地点多为运行列车的车厢,且多为现行犯
在上述案件中,绝大部分的盗窃是发生在运行列车的车厢内、候车室或进站口处,且均为现行犯;也有少量案件发生在货场内和铁路沿线上。此外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即发生在运行列车车厢内的盗窃案件都是发生在慢车或K字头、T字头的列车上,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在动车和高铁列车上发生盗窃的统计数据。
3、盗窃类型多属扒窃
在上述案件中,扒窃案件所占比例达到一半以上。从涉案金额来看,仅有三成左右案件的盗窃金额超过了1000元人民币,其余案件的盗窃数额均在1000元以下。
4、当事人犯罪频率较高
在本次统计所涉及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中,多数为有前科的人员,仅有不到三成没有前科,其他人在此之前均因盗窃接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不仅如此,这些有前科当事人的犯罪频率非常高,两次处罚的时间间隔仅为一年左右,有的还不到半年。
5、被告人多以扒窃为生
在本次统计所涉及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中,大多数文化程度较低,无固定工作,其中具备初中文化和小学文化的占到了涉案人员总数的七成以上,此外还有少量文盲;从另一个角度来见,涉案当事人除少量具有雇员或雇工的身份之外,绝大多数都无固定职业,而且就在这些无固定工作的人当中,绝大多数是在火车站或列车上被抓获的。他们大都以扒窃为生,常年在火车站和列车上行窃,其所偷取的物品多为少量现金、手机、笔记本电脑等。
6、撤诉率高
在本次所统计的案件中,除由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之外,其余均为当事人以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其中,有一半以上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讯时就申请撤回上诉,另有少数当事人在二审开庭时也表达出了想要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总体而言,盗窃案件是北京铁中院二审案件中撤诉率最高的。
■原因分析
铁路法院盗窃二审案件之所以会有以上特点,原因主要由以下几点:
1、扒窃入罪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了对扒窃罪不以数额论,仅有扒窃行为就可以定罪处罚,这就导致了在近年来铁路法院审理的盗窃案件中,扒窃案件的数量有大幅上升,已经占到了全部盗窃案件数量的一半以上。一方面,由于扒窃行为具有一定的随机性,多为临时起意,因此涉案金额也会相对偏低。另一方面,在行为性质和涉案金额的双重影响下,法院对一般扒窃行为的量刑也不会过高。
2、扒窃犯罪成本低、成功率高,再犯率高
一方面,扒窃犯罪的伺机性大,对作案场所、作案工具的要求较低,但是窃得财物的成功率却比较高;另一方面,很多犯罪者都承认曾多次实施过扒窃,但是被公安机关发现并抓获的只占其中很少一部分。此外,虽然现阶段对扒窃的定罪不以数额论,但是由于量刑偏低(一般都会在一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宣告缓刑),所以对罪犯的惩戒程度不高。如果犯罪者本身没有固定工作或者一技之长,即便是接受过刑事处罚,也很容易再次犯罪。
3、慢车便于行窃
慢车或K字头、T字头列车是盗窃案件的高发场所,之所以会出现这一现象,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一是慢车或K字头、T字头列车的票价较低,罪犯一般都购买短途车票上车行窃;二是购买此类列车的旅客较多,检票进站时比较容易发生混乱,就算不购买车票也容易混上列车行窃;三是此类列车的运行时间较长,停靠站较多,乘车人员较多,便于行窃。
4、多方面原因促成上诉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铁路法院所审理的盗窃二审案件的案情一般比较简单,涉案金额也不大,而且一审法院的宣告刑也基本上是在法定幅度之内的较轻处罚。在司法实践中,就各基层铁路运输法院而言,盗窃案件的上诉率还是比较低的。但是之所以还有上诉存在,主要有以下三点原因:
一是基层法院本身没有做好判后答疑工作。由于大多数当事人的文化程度不高,他们无法很好的理解判决书中较强的专业语言,而承办法官也没有及时细致的向当事人讲明作出判决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由此使得部分当事人觉得量刑过重、审判不公。
二是同监号犯人相互比较,罪犯的期望值产生偏差。虽然法官在使用自由裁量权时会综合考虑涉案数额、主观认罪态度、有无前科等多方面因素,但是罪犯所关注的往往只有盗窃数额。住在同一监号内的罪犯一般都会相互比较判决书,如果有以下情况存在,他们就会认为审判不公:一是有的当事人虽然盗窃金额跟其他人差不多,但是由于不具有自首情节或者构成累犯等原因受到了比别人重的刑罚;二是扒窃罪当事人的涉案数额一般要比普通盗窃罪少很多,但是刑罚却大致相同。
三是制度本身的局限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一方面,很多当事人是惯犯,曾多次在看守所和监狱服刑,有的人会觉得在看守所干的体力活少、条件好,因此希望能够留在看守所中执行完剩余刑罚。另一方面,有些初犯也会凭主观印象认为看守所的环境更单纯一些。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提出上诉的当事人大多是被判处了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他们对于自己的定罪量刑大都没有异议,在上诉不加刑的司法原则下,如果他们提出上诉,就可以使整个案件再经过二审的上诉期(有的案件需要经过二审的审限),那么所剩余的刑期就会在三个月以下了。从司法实践来看,“三个月的剩余刑期”已经成为当事人上诉的一个最主要原因。
■对策方法
1、完善判后答疑机制
注重审判活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增强审判人员判后答疑的意识,在送达判决书时用较为易懂的语言细致的向被告人解释判决依据,在让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也要增强其法律自觉性,能够真正做到认罪服法。
2、提高二审承办法官的明法晰理能力
从一定程度上说,铁路法院二审盗窃案件的高撤诉率,是与承办法官的法律释明工作分不开的。目前,铁路法院刑事案件的数量相对较少,法官在二审提讯时都能逐一为上诉人解答疑问。也正是因为如此,很多上诉人在听完二审法官的讲解后都会主动申请撤回上诉。今后,铁路法院刑事案件的数量可能会大幅增加,从节约司法资源、实现高效办案的角度出发,更应该增强审判人员讲法释疑的工作能力,确保二审盗窃案件能够高效结案,以便于节省更多的司法资源来处理大要难案。
3、完善法律法规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有相当一部分当事人是因为想要留所而提出上诉的,而这一现象又是由于《刑诉法》的规定所导致的。首先,我们必须要看到《刑诉法》之所以这么规定,是因为有利于管理、运送和羁押,但是有的当事人却利用这一点来达到自己的不正当目的。为改变这一现状,提高一审服判息诉率,充分利用好有限的司法资源,就需要更加完善的法律来加以规范。
4、加大对累犯和以扒窃为生被告人的处罚力度
刑罚的价值不仅在于惩治犯罪,更在于给罪犯以警醒,防止再犯。从本次的统计可以看出,很多罪犯都有过多次因盗窃被判处刑罚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经历,他们之所以会不断再犯,很大原因在于刑罚的力度太小,不能起到警醒和教育作用。要解决这一问题,可以从量刑规范化的角度入手,适当提高累犯和以扒窃为生被告人的法定刑,明确细化从重处罚情节的适用,从自由行和罚金的双重角度来加大处罚力度,帮助罪犯从思想上认识到犯罪的严重后果,防止再犯的发生。
5、完善社区矫正等刑罚替代措施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单纯的刑罚对于防止再犯的效果并不理想。与此同时,在国际社会中,作为刑罚替代措施的社区矫正却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由于不需要监禁,社区矫正的执行比较方便。通过社区矫正等替代措施,不仅可以防止罪犯在狱中受到其他犯人的影响,还可以促使社会通过各种方式给予其关爱和帮助,加快其重新在社会中进行自我定位,早日摆脱盗窃等恶习。
6、完善普法宣传
人民法院要把普法宣传列入到日常工作中去,平时多去学校或其他单位进行法制讲座,提高公民整体的守法意识和维法意识。与此同时,还应多去车站等人员较多的场所进行法制宣传,鼓励广大百姓多与犯罪行为作斗争。此外,还应利用好法律文书公开这一平台做好法制宣传。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