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岁的男子刘焱以帮助其他公司向中央电视台销售电视剧为名,签署合同诈骗50万。9月20日记者获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大江儿女》电视剧的制作单位是江苏省电视艺术家协会,合作单位是北京铁马影视文化艺术公司(下称“铁马公司”,已于2003年被吊销营业执照)。2000年6月9日,江苏省广播电视局对该电视剧颁发了发行许可证。
据检察机关指控,2001年4月至2002年2月,刘焱虚构帮助铁马公司向中央电视台销售电视剧《大江儿女》的事实,在海淀区北三环中路77号北京电影制片厂,先后两次骗取铁马公司50万,并于2002年1月27日冒用已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北京环星文化交流有限公司(下称“环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铁马公司签订电视剧销售协议。
2006年8月,铁马公司委托电视剧投资方北京金海通讯工程公司总经理哈某向公安机关报案。2012年6月18日,刘焱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焱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并于2014年6月4日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
一审宣判后,刘焱提出上诉,称自己并没有冒用环星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名义与铁马公司签订协议,而且他没有收取50万,他是为了帮助铁马公司平账,才出具了50万收据。
刘焱说,双方协议内容是对《大江儿女》进行宣传、推广及销售等,虽然他没有将电视剧销售到中央电视台,但是承担了其他工作,因此铁马公司向他支付了少量劳务费,而且最终是因铁马公司未将电视剧送至中央电视台审查,才导致其无法继续履行协议。
经过审理,法院指出,现有证据证明,2001年,刘焱答应铁马公司帮助销售《大江儿女》并在收到前期30万后,要求提前支付20万尾款,为此,铁马公司要求刘焱以公司名义签署合同,而刘焱在明知环星公司已经被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冒充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以该公司的名义与铁马公司签订协议,诱使铁马公司继续支付20万。
法院指出,在双方协议中约定,两个月内完成电视剧在中央电视台的推广和销售,如不能完成,则全额退款,但刘焱在无法完成铁马公司委托的情况下,不仅不退款还更换了手机号,因此法院认为刘焱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采取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已经构成合同诈骗罪。最终,市一中院于2014年9月11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