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先生在公司宿舍煤气中毒,已造成肢体残疾,并留下后遗症,公司没有对陈先生进行赔偿。因此,陈先生将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先生和房东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赔偿。目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陈先生起诉称,陈先生在某公司工作,丁先生是该公司的老板,经营洗车。2014年2月13日早上,陈先生在洗车行宿舍煤气中毒。陈先生所住的宿舍是公司提供的。案发后,丁某和其公司没有对陈先生进行赔偿。陈先生现已经肢体残疾,留下后遗症。
陈先生认为,他在公司工作,公司应当提供安全保障的居住环境和场所,丁先生是法定代表人,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房东高先生出租房屋,最基本的是要提供安全合格、达到使用用途的屋内用品,并对这些用品有维修的义务。另外,对于屋内物品的使用,房东要尽到讲解和说明义务,尤其是涉及煤气、燃气、电路等可能对人身产生危害的,要尽到必要、全面的说明和警示。高先生未尽到上述义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因此,陈先生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丁先生和房东高先生诉至法院请求赔偿。
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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