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风民俗“养儿防老”,可是对于刘冬方老人来说,这样的民俗并未适用他,他是多么希望能够和儿子们一起共享天伦之乐。9月19日,江西省安福县人民法院受理了原告刘冬方诉被告三个儿子索要赡养费案件,判决三被告根据江西省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水平各自负担原告生活费的三分之一,原告的医疗费用,根据实际支出,由三被告按份负担。
刘冬方老人与老伴1968年元月结婚,系上门女婿,婚后生有三个儿子。现在三个儿子都成家立业,老人却无依无靠,生活困难,甚至遭到儿媳的殴打和不让进家门的无理虐待。老人多次找三个儿子协商,找村干部调解均无果。老人遂通过法律援助到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三儿子每年各支付原告生活费2000元;承担原告医药费及护理责任各三分之一;诉讼费由三儿子承担。
案件受理后,法官来到刘冬方三个儿子家,只见三个儿子的家门均紧闭,门上上锁。于是法官找到村干部了解相关情况,原来老人的大儿子和二儿子两家人均在外打工,只有小儿子一家有人,但白天没有人在家。三个儿子家庭条件都还可以,只是因为三个媳妇会相互比较,大家都不肯吃亏赡养老人,而老人自己也经常没事就去住院或要儿子们拿钱,儿子们也认为老人这是无理取闹。村干部多次做工作无效,老人和儿子都自己说自己的道理,事情总得不到解决,最后老人将三个儿子一起告上法庭。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应尽的义务,被告在原告年事已高且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不尽赡养义务,违背法律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支付生活费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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