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被告人蒋某受刘某指使贩卖毒品给他人,法院依法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蒋某与刘某系朋友关系,2014年4月28日22时许,刘某接到一名吸毒人员张某求购毒品的电话后,便电话联系朋友蒋某,让其帮忙将毒品(0.5克)交易给张某,并承诺给一定的好处费,蒋某按照刘某的指示在城区某社区一商店门口将0.5克毒品贩卖给吸毒人员张某,获得毒资200元。当毒品交易完成后,被告人蒋某被得到消息的公安人员逮了个正着。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帮助刘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在共同犯罪中,蒋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蒋某自愿认罪,并能如实供述,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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