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7日,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一怀胎十月即将临盆的孕妇罪犯当庭作出了一审判决,该院以盗窃罪对朱某某判处管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600元。
被告人朱某某现年二十一岁,四年前在外打工时认识了万安男子邓某,随后跟随邓某来到万安县并与邓某同居生活。四年间已先后生育二个女儿。
被告人朱某某自生育第一个女儿后,就一直在家带小孩,全家靠邓某一人做点小生意维持生活,经济困难,随着小孩的增多加之第三胎的孕育,经济更加拮据。作为母亲的朱某某看到别人穿得好、吃得好,也想给自己的女儿穿好些、吃好些,于是在2014年1月和5月期间,先后在万安县某圩镇一商店里和一居民的电动车内,采取顺手牵羊的作案手段盗窃作案两次,盗得现金总计2585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被被害人追回。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朱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但鉴于被告人朱某某归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退清了全部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加之其怀孕在身,并即将临盆,依法又应对其适用非监禁刑。据此,法院既根据法律规定,又从人性化的角度出发,对其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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