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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须对“有罪推定”说不
2014-09-26

    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就必须对“有罪推定”思维说不,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办案,才能尽职尽责地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
  近日,陕西省延安市吴起县周湾镇徐台则村村民刘某某吃擀面皮后,因尿检呈阳性,被当地警方以吸毒为由拘留15天。
  从表面上看,当事人刘某某经三次尿检呈阳性,警方认定当事人吸毒的事实似乎客观成立。但是对于给予刘某某治安处罚的理由,当地执法部门其实没有给出足够让公众信服的理由。不妨来看看一句颇耐人寻味的话,当地派出所所长说:“无论是自主吸毒或者误食毒品,公安机关均以吸毒论处。”其实仔细想想就会发现其中的逻辑是典型的有罪推定,其潜台词是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误食毒品”不违法,就该按照“吸食毒品”进行治安处罚。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最高权力机关以立法的形式确认无罪推定原则。然而,在刑事诉讼外的行政执法领域,有时出现各种主、客观不能统一的情况,有些案件不可能查得水落石出或者一时难以查清,对于那些证据不足、处断难明的案件往往“以罚代刑”。吴起县这例“误食毒品”治安处罚案件,恰恰说明当前执法环境下,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办案还存在较大局限性。执法人员在“有罪推定”的惯性思维下,将“误食”扩大解释为“吸食”毒品,并在此基础上予以治安处罚,这显然是“有罪推定”,违背了法治思维和法治原则。
  依法行政是管理社会的底线,行政权力的取得须获得法律授权,行使权力必须符合法律,不能与宪法、法律相抵触,依法行政应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严格遵守“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具体要求。执法部门不能仅仅依靠口供、客观上尿检呈阳性,就判定嫌疑人吸毒。而应根据现实情况判断当事人是否主动摄入毒品,然后针对违法情形作出相应的处罚,对于那些有吸毒、贩毒史的,应坚持依法打击处理到位;对于那些不慎吸食、误食毒品的人员,应查清事实真相,还当事人以清白。如果刘某某真正吸食毒品,当然要对其进行处罚。
  但问题是,擀面皮店老板张某自己供认,为留住食客,在今年8月份,他花600元购买了2公斤罂粟壳,碾成粉末和调料拌在一起调制面皮,供客人食用。张某被警方行政拘留10天。事实表明,刘某某系误食毒品而检测呈阳性,而非主动吸食毒品,因而就不能对其进行治安处罚。如果对误食毒品的人也采取同样的治安处罚措施,就无从彰显社会公平正义。
  当下,政府大力提倡依法治国理念,努力构建法治社会。执法部门要依法行政就必须对“有罪推定”思维说不,严格依照宪法、法律办案,才能尽职尽责地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秩序。执法部门履行法律职责应遵照法律程序,不能滥用惩戒与制裁措施,一旦超越了必要的限度,就会过犹不及,也会损害公民的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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