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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求帮忙反被藏獒攻击 起诉邻居索赔获支持
2014-09-29

    刘某到邻居王某家找王某帮忙时,还未进门便遭到了王某家中的藏獒攻击。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刘某将王某诉至北京市密云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日前,密云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共计一万四千余元。
  原告刘某诉称,2012年底,因家里水管漏水,刘某找到被告邻居王某帮忙关水阀。到王某家门口敲门,王某听见未出来,随后从王某家里出来一条藏獒对刘某进行攻击。事发后,刘某被送往海军总医院救治。做完手术后被告王某为减少负担,让刘某转至密云县医院继续治疗。2013年11月18日,因刘某腹部伤口发生脓肿再次在顺义区医院住院治疗4天。三次住院共26天。至今仍不能正常生活劳动。刘某称,此次事故给其家庭造成极大精神压力。因此刘某将王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赔偿自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财产损失费等共计四万六千余元。
  被告王某辩称,事故当天王某在家洗衣服,家里的门用铁锨抵住,后来王某听见原告刘某在其家门口喊,王某的狗把她咬了,王某就赶紧跑出去制止。事发后,王某积极带刘某到西田各庄卫生所、密云县医院、海军总医院治疗,但自己不知道刘某后来去顺义区医院治疗的事。王某称,自己没有办理养狗证,也不清楚狗的具体品种,但狗的个头不小,事后狗被饿死了,自己并不是管水的,刘某让其去关水没有依据。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因自家水管漏水前去被告王某家寻求帮助,被王某饲养的狗咬伤。原告伤情经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总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犬咬伤、右前臂正中神经损伤、高血压3级极高危、脑出血后遗症,在海军总医院住院治疗5天,后又在密云县医院住院17天。除海军总医院诊断的伤情外,密云县医院还诊断有腹壁肿物,出院医嘱建议上腹部包块在北京市区进一步治疗。之后,原告刘某在顺义区医院住院治疗4天,主要诊断为腹壁脓肿,其他诊断高血压、脑梗死。其中,被告为原告支付海军总医院、密云县医院的医疗费用,并为原告在北京市京芝堂大药房购买药品,同时被告还支付了原告前往密云县医院、海军总医院就医产生的交通费及在海军总医院住院期间的伙食费。原告自行支付了在顺义区医院的费用。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原、被告对被告饲养动物的类型存在不同意见,因狗已死亡,无法确认狗的具体品种。但被告王某饲养的狗将原告刘某咬伤,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故对原告因狗咬伤产生的损失,被告王某应予赔偿。最终,法院做出综上判决。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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