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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他人注册商标 拒不提供交易数据
2014-10-09

    10月8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一起商标侵权案作出终审判决,周小伟立即停止侵害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47003元。
  2011年10月1日,周小伟用本人及其父母和表妹的身份证注册获得淘宝账户并经实名认证的四个淘宝会员名,其中周小伟以卖家身份发布商品交易信息。2014年1月底,周小伟本人和其父母及表妹分别收到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诉讼文书,起诉状内容表明是一位叫郭东林的商标注册人对他们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
  郭东林起诉称,广州市白云区矿泉晓业服装行是“以纯”商标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第25类,注册有效期限自1999年7月14日至2009年7月13日止。2006年6月14日,广州市白云区矿泉晓业服装行将该商标转让给郭东林,注册有效期续展至2019年7月13日止。“以纯”是国家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2013年5月23日,郭东林的委托代理人向公证机构申请网页证据公证保全,收集到周小伟未经郭东林授权许可,在淘宝网上擅自销售“以纯版型”的多款服装,使普通消费者误认为该网店是郭东林开设或者郭东林授权开设等证据。郭东林以周小伟的销售行为对其商标权、商誉造成了很大伤害为由,请求法院判令周小伟立即停止在淘宝网上未经授权销售“以纯”商标服装的侵权行为,赔偿郭东林经济损失50万元。
  在起诉周小伟的同日,郭东林以相同的理由和诉讼请求起诉了周小伟的父母和周小伟的表妹。
  周小伟辩称,网店只是少部分服装加入“以纯版型”文字,销售利润是2292元,郭东林主张的赔偿额不合理,请法院依法驳回。
  新余中院审理此案认为,周小伟在其经营的网店中挂售“以纯版型”等款式服装,属于将“以纯”商标或与其近似的商标用于广告宣传行为,且没有说明挂售“以纯版型”服装的合法来源,应认定不是“以纯”服装正品。周小伟的行为未经过郭东林许可,侵犯了郭东林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法院为查明周小伟的侵权获利,责令周小伟打开该网店的后台销售记录等以供法庭审核,周小伟以会泄露其隐私为由拒绝。2014年5月,新余中院判决周小伟立即停止侵害郭东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郭东林经济损失27003元。
  同月,新余中院判决周小伟的父母和周小伟的表妹三人分别立即停止侵害郭东林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郭东林经济损失28003元、26041元、30003元。
  郭东林不服新余中院对周小伟的判决,认为赔偿数额过低,5月21日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向周小伟释明不提供网店具体销售数量给法庭审核的法律后果,但周小伟仍以涉及淘宝账户隐私和安全为由拒绝。
  江西高院开庭审理此案后认为,法院责令周小伟提供其网店经营具体数据,周小伟拒绝提交,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应认定周小伟的获利数额不止数千元,郭东林上诉原审判赔数额过低的理由部分成立。遂作出前述改判,加重了周小伟的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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