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先生在一商业广场参与某广告公司组织的品牌宣传活动。在参与大力士游戏中,使用游戏锤砸游戏机器时,右臂受伤。近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广告公司支付翟先生医疗费及相关损失49109.17元。
2013年3月8日,翟先生在某商业广场参与某广告公司组织的商业活动游戏时不慎右臂受伤,后翟先生于当日到北京某急诊抢救中心就诊。翟先生在该中心陈述病情时称2011年,其右前臂骨折并进行过手术治疗。该急救中心出具诊断证明书显示:初步诊断为右桡骨骨折,建议患者住院手术治疗。诉讼中,翟先生申请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广告公司申请对原告的新伤和旧伤进行因果关系鉴定。经鉴定:翟某右桡骨骨折的损伤符合十级伤残,右桡骨部位的新伤和旧伤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
原告翟先生诉称:由于被告商场工作人员未进行任何安全告知与方法指导,才导致翟先生在被告商场参与活动时右小臂粉碎性骨折,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翟先生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其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交通费共计118103.05元。
被告商业广场辩称:商业广场对广告公司经营场地不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并且商业广场不具有过错,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广告公司辩称:广告公司已经在活动现场由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原告应对本次活动的安全性有充分了解。原告自愿参与该活动,其明知右臂有伤,仍然执意要使用右臂参加本次活动。因此,原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负有完全责任,与广告公司无关。
昌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广告公司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对在活动场所内可能出现的各种危险情况应有相应的有效预警、警告、指示说明、通知和保护等义务,在选择击打游戏进行品牌宣传活动时,未能充分提醒游戏参与者游戏的风险,应承担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原告作为成年人,在明知自己右臂曾于2011年发生过骨折的情况下,未能量力而行,仍然使用右臂参与测试力量的击打游戏,应对其损害后果承担相应责任。被告广告公司与原告的责任比例,法院认为应各为50%。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广告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翟某医疗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共计49109.17元,商业广场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