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士因颈部包块到河南省巩义市某医院就诊,后在该医院接受了甲状腺肿物切除手术。术后,张女士发现自己声音嘶哑,并多次向主治医生反映这一情况,但一直未受到主治医生的重视,致使其喉返神经损伤。2014年10月10日,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2年9月的一天,巩义市的张女士因脖子上长了一个包块而到巩义市某医院就诊,后被诊断为“甲状腺肿物”,并住院接受治疗。三日后,其主治医生杨医生为张女士做了甲状腺肿物切除手术,一周后张女士出院,出院时张女士无声音嘶哑、无呛咳等状况。但出院后没多久,张女士便出现了声音嘶哑的状况,对此,张女士多次向杨医生咨询反映,杨医生解释说声音嘶哑是术后的正常情况,三个月左右便会恢复正常,不需要药物治疗和检查。
但很快,一年的时间过去了,张女士的情况一直没有好转。2013年11月,张女士到其他医院做了咽喉内窥镜检查,被诊断为:左侧声带麻痹。后张女士多次与被告医院协商修复、赔偿问题,但院方以其状况是甲状腺术后的常见并发症为由拒绝进行修复手术和赔偿。无奈之下,张女士诉至巩义市人民法院,请求对方赔偿其损失3.59万余元。
法院审理期间,张女士就被告院方的诊疗行为有无过错申请了司法鉴定。后鉴定机构经鉴定认为:院方对张女士的甲状腺手术精细程度不够,与张女士的左喉返神经损伤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张女士因喉返神经损失致发声困难,语言不畅,构成九级伤残;院方对张女士出院后声音持续嘶哑,应及时建议其做相关检查或修复手术,但因其疏忽,致使张女士失去了最佳修复治疗时机,存在没有尽到医疗注意义务的过失;建议医疗过失参与度30—40%。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医院对原告张女士的甲状腺手术精细程度不够,且存在未尽到医疗注意义务的过失,给张女士造成了喉返神经损伤的结果,被告医院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张女士的各项损失共计2.59万余元。根据司法鉴定意见,法院决定被告承担张女士损失的40%,即1.03万余元,另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故,巩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医院赔偿原告张女士各项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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