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一份河南省工商局专门下发的《关于迅速贯彻落实省财政厅专项督导省工商局罚没收入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在网上热传。该通知中提及,要全员上阵、分解任务责任到人,确保11月底前完成年度罚没收入任务。昨天,有媒体向河南工商系统内部人士求证,并确认了这份文件的真实性。(10月14日 《京华时报》)
作为工商局,采取执法手段的目的就在于,规范和维护各类市场经营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其实,除了罚款手段之外,工商局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形,采取其他的执法方法。如果,对工商执法设定罚款指标,必然会在执法过程中秉持“向钱看”的理念,无疑陷入了执法认识误区中。
执法不是创收,二者之间不能划上等号。但是,在现实中,将执法当成创收手段的情形却屡见不鲜。甚至,某些部门甚至打着执法的旗号,以钓鱼执法为手段,实现背离执法本义的目的。其实,早在2011年,云南省罗平县工商局就曾经曝出设定罚款指标,并引发了公众强烈的抨击和质疑。如此来看,在工商局内部制定罚款任务,并不是个案。
事实上,工商局的责任定位,并不是出于创收的冲动,而应该是管理监督职能的表现。毕竟,工商局不同于企业,自身的职能决定了必须要恪守行政责任,而不是趋向于盈利。如果,执法权与金钱绑架在一起,必然会对权力产生滋扰,甚至让权力的性质发生病变。如此,权力将会被妖魔化,在自身的运行过程中,被拖入金钱诱惑的深渊中,让执法形象变得面目全非。
罚款任务的摊派,必然会倒逼相关工作人员采取“就高不就低”的罚款原则,甚至还会让滋生权钱交易的丑态。而且,以罚代管的背后,还会催生工商执法人员趋向于懒政,让执法手段大量集中到罚款方式上。如此之下,其他的执法手段被搁置一旁,工商执法权被“打折”,与执法初衷渐行渐远。
从这个角度而言,工商局对于内部执法可以设定考核体系,但体系必须遵循科学、严谨、周密的规则,而不是脱离实际。考核体系的制定,应该以工商执法的初衷为出发点,以实现执法效果为目的。试想,将罚款的数额当做执法效果的衡量标准,到底会体现出什么执法本意呢?
说到底,罚款任务的制定,背离了制定考核制度的目的,应该予以摒弃。对于工商执法而言,应该回归执法的本义,做好监督管理职能,不要再让执法权异化为金钱的奴仆。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