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深化改革,开启了我国全面推进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阶段。民法典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市民生活的基本行为准则。我国法律体系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完善,目前最重要的就是要加快推进民法典的制定步伐。为此,本报特策划专栏,邀请专家、学者参加讨论,以飨读者。
民法典是法治现代化水平的标志,也是法律文化高度发达的体现。在成文法背景下,如果没有一部统一的民法典,零散的民事立法将妨碍民事法律制度的形式体系化和价值体系化水平。这也将影响社会生活能够有规律、有效率的运转。此外,民法典是法官适用法律的宝典,为法官提供了处理民事案件的基本裁判规则,这对于保障司法公正极为重要。民法典作为体系化的产物,对法官正确适用法律将提供重要的保障。
法典不同于单行法的汇编之处在于,单行法为数众多,彼此之间相互重复。且众多的单行法将使得法官在寻找裁判依据时无从下手,裁判依据的查询成本较高。举一日常生活中常见案例:某人网购一台热水器,因为该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漏电使其遭受伤害。在该案中,法官选择适用何种法律时,摆在他面前的有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管理法等,还有最高人民法院颁行的相关司法解释以及国务院的相关行政法规规定,法官往往难以作出选择。现在我国已经制定了行政法规600多件,地方性法规70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00多件,此外,还存在大量的司法解释。面对如此众多的法律规范,法官究竟应当选择适用何种裁判依据、从何处着手,这是困扰法官的一大难题。实践中出现的“同案不同判、同法不同解”的现象,许多都是针对同一案件法官选择法条和裁判依据不同而导致的。法典化的一个重要优势在于“资讯集中”。可以说,法官只要有一部民法典在手,并通过领略其规则和精神,就可以找到民事裁判的主要依据。即便出现法律空白,法官也可以通过法律解释、漏洞填补等方法,在民法典中找到解决所有民事纠纷的法律依据。
面对上述“网购热水器案”,由于民法典的缺失,导致实践中法官所用的法条形形色色,一些法官仅凭自己对法律的感悟和理解而找法、用法。以至于一审中法官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审中法官又适用合同法或侵权法,从而导致两审的裁判结论大相径庭。这不仅造成司法裁判的不统一,而且也使得一些案件中裁判依据缺乏正当性。在有民法典的国家,法官首先从民法典中找法。如果是合同纠纷就适用合同法,如果是侵权纠纷就可以适用侵权法,即便是消费者权益纠纷,涉及合同的就要适用合同法,涉及侵权的就要适用侵权法。在我国,如果有了一部民法典,则可以保障法官裁判依据的统一性。正因为法律适用具有一致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在规范的约束下进行,保障法官平等地、统一地对不同案件作出判决,实现判决结果的可预测性,符合“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要求,从而实现法的安定性。
民法典是基本的裁判法,因而面对各类形形色色的民事案件,都应当从民法典中寻找裁判依据。民事纠纷中,法官的重要任务是要全面理解和正确解释民法典。一个法官将其对民法典的准确理解运用到案件中,并不需要法官记忆每一个法条,但一定要准确把握和领会每一个法条的意旨,并知道如何将其运用到个案中,如此则可以保证民事案件中法官裁判的正确性。但在实践中,面对上述“网购热水器案”,如果法官偏好于从司法解释入手去找法,而不是从基本民事法律入手找法。有的司法解释已被新法修改,也仍然被法官继续适用、广泛援引(例如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许多规则早已被物权法所修改,但仍援引该解释)。甚至不按照新法优先于旧法的原则,适用已被新法修改的法条。这就难免出现法条适用的错误。尤其需要指出,有了民法典之后,应当按照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规则来找法用法。例如,出现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以后,首先应当关注买卖中关于分期付款的特别规定,如果该规定中没有相应的规则,再去寻找合同法分则中关于买卖合同的规定。如果还没有规则,就应该寻找债法的规定,如果还没有相应的规则,再去寻找民法总则中的规定。这就是梅迪库斯所说的“从后向前看”的法律适用方法。而这种方法的运用,也只有在法典化、体系化的情形下才能够实现。即便民法典的条文被修改,其在法典中仍然可以被标注出来,法官对于哪些条文被修改、哪些没有修改,一目了然,从而可以避免法律适用的错误。
裁判本身是公开说理的艺术。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务中,法官不太注重说理,这既是因为法官长期以来在裁判中没有形成这种习惯,也是因为我国缺乏民法典。民法典对于裁判说理性的意义体现在:一方面,民法法典化以后,法官应当尽可能按照法典来进行裁判,并且要对其援引法典某个条文的理由,法典的价值取向,规则的确切含义进行说明,从而强化判决的说服力。另一方面,由于法典化就是体系化,法官面对上述“网购热水器案”,如果当事人没有选择请求权,则就要从民法典确立的请求权体系着手,来选择和案件具有最密切的联系,最有利于维护当事人权益的请求权,通过体系思考形成最佳的方案。而要形成这样的体系思考,也必须以法典本身的体系化为前提。
(作者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