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部分公众人物的家庭暴力事件曝光,家庭暴力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调研发现,在离婚诉讼中当事人提出配偶存在家暴的情况较多,但法院最终认定的比例却较低。
特点:多为男方施暴,家庭琐事是主因
2011至2013年,北京一中院以判决方式审结的离婚纠纷和离婚后财产纠纷共计90件,其中有19件当事人主张存在家暴行为,占比21%,但法院经审理认定存在家暴的仅为5件,占当事人主张存在家暴行为的案件总数的比例不足27%。
在前述19件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男方施暴的案件为17件,占比约90%,其中男方父母及子女等参与实施家庭暴力的案件有3件,女方施暴的案件数仅有2件。
关于引发家庭暴力的原因,因家庭琐事引发的有15件,占前述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数量的比例高达78.9%,此外,因分割财产引发的有2件,因男方有外遇引发的案件有2件。
探因:家庭暴力案件有“三难”
当事人取证难。由于夫妻关系的特殊性以及家暴暴力的突发性,对行为过程和损害结果进行证据保全存在较大困难。在前述19件涉家暴的案件中,有报警记录的只有5件。此外,由于离婚诉讼与家暴行为往往相隔时间较长,施暴方在诉讼中一般拒不承认,也给当事人举证造成困难。
法院认定难。当事人主张存在家暴并提交法院的证据主要是受伤部位的照片、诊疗材料等,有报警记录比较少,且均属间接证据。而病历等材料即便记载伤情系家暴所致,也因系伤者的陈述而使记载具有主观性,故法院难以认定其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获得赔偿难。鉴于法院认定存在家暴的案件比例不高,而且即便予以认定,判定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亦较低。
对策: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提高当事人维权意识
法院应进一步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力度。司法实践中,仍有个别法官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且担心认定存在家暴、判决赔偿易引起信访,因此对于家暴案件的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赔偿数额等问题的认定均采取较为保守的态度。为了有效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进一步减少甚至杜绝家庭暴力行为的发生,法院对成立家暴的,应依法认定,并根据家暴的实施手段和频率、损害后果等判定赔偿责任,同时依法适当提高赔偿额度,提升违法成本,以儆效尤。
建立法院与公安机关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建议公安机关建立家事纠纷处理档案,记载详细的纠纷情况、邻居证词等内容,随时供当事人调阅,减轻家暴受害人的举证负担;法院对于依法认定存在较为严重家暴行为的,应同时将相关材料、法律文书等送达公安机关,形成联动处罚机制。
受害人应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法院可通过法制宣传,引导夫妻双方充分认识家暴的违法性以及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从源头上消除“家暴是家庭内部事务”的思想误区,引导夫妻和谐相处,理性对待分歧和矛盾。此外,帮助受害人提高维权意识和能力,如采取及时求助、报警等有效手段避免家暴的发生或减小家暴的损害后果,受害人遭遇家庭暴力后应有意识地收集、保存证据,为日后维权提供便利。
来源:中国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