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经营铝合金门窗生意发生婚外恋,并以夫妻名义姘居,终因情感纠葛,男方一怒之下将女方杀害。10月15日上午,上海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交通费等人民币3.8万余元。
现年42岁的刘某某系湖北武穴人,初中文化,到上海后一直从事个体经营生意。2012年1月,刘某某和被害人喻某(殁年41岁)共同租住位于石龙支路8号的上海铁路新龙华货场货三线二站台第三仓库,合伙经营铝合金门窗生意并在此同居。
2013年8月25日晚,刘某某与喻某在同居的仓库二层主卧室内,因感情问题发生剧烈争执,刘某某一怒之下用一把木柄铁锤连续多次猛击喻某头部,致喻某倒在床上,因严重颅脑损伤而死亡。随后,刘某某将铁锤丢弃在现场,用薄被和毛毯遮盖喻的尸体,并拿走了喻的一张建设银行卡。刘某某于次日清晨锁好仓库铁门后离开,相继把金杯面包车、他同被害人所用的电瓶车卖予他人,并在当日下午从上海虹桥火车站乘车回湖北武穴家里。
29日上午,刘某某驾驶摩托车时遭遇车祸,被送往武穴市人民医院救治,当日下午其委托妻子程某代为投案。武穴市公安机关接报后,在医院将刘某某抓获。
于此同时,上海铁路公安机关接报后,即派员赶至案发现场,发现双人床上有一具女尸。在当地公安机关的配合下,铁路公安人员于9月3日将刘某某押解回沪。
上铁中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用铁锤连续、多次猛击他人头部,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刘某某因车祸致伤委托他人代为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是在被害人言行刺激下情绪失控杀人的辩护意见,经查,除被告人的供述外,无其他相应证据可予印证,故辩护意见事实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纳。本案中,刘某某使用的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性质恶劣,依法应予严惩,但鉴于其有自首情节,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必立即执行。
另外,刘某某的故意杀人行为给被害人的家属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丧葬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费用等合理部分,应予以支持。但关于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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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要求被告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亲属处理丧葬事宜费用支出、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共计169万余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限于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辅助具费,以及丧葬费等费用。原告人提出的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和精神抚慰金均不属于赔偿范围,法院作出不予支持的判决于法有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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