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年生的被告人姚某劣迹斑斑,曾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殴打他人,阻碍执行公务等五次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曾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曾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现又因故意伤害家人再入囹圄。近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姚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2014年5月21日中午,被告人姚某在家中酒后与其父亲发生争吵,其母将被告人推出门外,被告人拳击其母的头部和上身多下。后被告人的姐姐赶至现场欲和父亲等人将被告人控制住时,被被告人咬伤。经鉴定,姚母左侧四处肋骨骨折,轻伤二级;姚姐双上肢软组织损伤,轻微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究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姚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姚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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