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爬到女邻居家中,进入房间便强行要发生性关系,对方大喊“救命”,致其强奸未遂。近日,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
2013年8月11日晚10时许,吉某在家中西房间准备睡觉时,邻居被告人王某爬院墙进入被害人吉某家中,并进入其房间内,趴在其身上脱其内裤,欲强行对其实施奸淫。因吉某称要喊人,反抗并大声呼救,被告人王某遂起身欲离开。被告人王某提出给吉某100元,被拒后,说要回去拿500元,后被告人王某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吉某抓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王某在实施强奸过程中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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