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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程序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
2014-10-24

    编者按:期盼已久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已于昨日在京胜利闭幕,全会作出了“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重大决策。10月18日至19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在上海召开。本次年会研讨主题是“法治中国视野下的刑事程序建设”,具体议题包括刑事诉讼原理、刑事司法程序改革、刑事诉讼法实施等。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出席会议开幕式并作学术发言。现将发言全文刊发,以飨读者。

  今天,我们相聚在黄浦江畔,隆重召开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围绕“法治中国视野下的刑事程序建设”主题展开研讨,这是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中央政法工作会议精神,大力加强刑事法治理论研究,努力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一次重要活动,也是法学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的一次交流盛会,意义重大而深远。下面我以“刑事司法程序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为题作一简短发言。

  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了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这是我国刑事审判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次重要会议。会议的历史价值主要体现在重申和确立了一系列现代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上,其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明确提出:要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充分发挥庭审功能,全面提高庭审质量。

  经过30多年的不懈努力,我们已经建构了一个比较科学和完善的刑事诉讼制度体系。但制度的效能是否能充分发挥出来,往往仰赖与制度相匹配的思想观念。做好新形势下的刑事司法工作,必须严格遵循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必须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中央政法工作会议所确立的一系列新的法治理念和司法理念。对于审判机关而言,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当务之急是要推动建立以庭审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我认为,这是符合诉讼规律、符合司法规律、符合法治规律的发展目标,也是重塑刑事司法形象、重树刑事司法权威的必由之路,对于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具有重要意义。只有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将诉讼各方的注意力聚焦到审判法庭上来,我们才能为各项刑事司法理念的贯彻和落实提供一个比较合适的载体和比较坚实的基础,才能将我国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尊重和保障人权、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控辩平等、证据裁判、疑罪从无、程序正义等理念和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到每一个案件中,确保刑事司法全过程严格依法进行。惟有如此,刑事司法工作方能达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目标。

  从司法实践上看,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关键在于推进庭审的实质化、克服庭审的形式化。坚持以庭审为中心的理论基础是“庭审中心主义”。庭审中心主义是相对于传统的“卷宗中心主义”而言的,其本质要求是追求庭审的实质化,力戒庭审的形式化,防止庭审“走过场”,重点在于防止将侦查、起诉中带有明显追诉倾向的意见简单地、不加甄别地转化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的有罪判决。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必须强化庭审中心意识,法庭审判决不是可有可无的一种形式,而是对案件事实真相进行客观、理性探求的不可或缺的过程。为此,我们必须逐步落实直接言词、法庭辩论、司法中立、公开审判、集中审理等原则,以充分发挥庭审的功能作用。强调以庭审为中心,不是说卷宗不重要,卷宗是侦查、起诉过程中对案件形成的文字和影像记录,但从立案、侦查到起诉,诉讼的推进是建立在有罪认定基础之上的。从起诉的有罪认定到审判的有罪判决,必须经过法庭的调查、辩论和裁决,否则不论卷宗多么完美,最终都无法得到裁判的确认。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庭审判才是确认与解决被告人罪责刑问题的最终阶段和关键环节。

  需要指出的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基于各方面考虑,恢复了全案卷宗移送制度,这有助于法官在审前更加清晰地把握争点,有助于提高庭审的针对性、时效性,弊端是由于庭前阅卷知悉案情,有可能导致法官先入为主,带着有罪预判和主观偏见进行庭审,这不仅有违司法中立原则,而且有可能导致错误裁判,是必须着力加以防止的。因此,坚持以庭审为中心,必须强化程序公正优先观念,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案,使诉讼各方能够围绕定罪和量刑问题,充分提出证据、发表意见,充分进行交叉询问、开展辩论,充分发挥举证、质证、认证各环节的作用,特别是要充分尊重和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职的权利,真正使诉讼各方有证举在庭上、有理说在庭上。这里所说的程序公正优先,不是说程序公正比实体公正更为重要,如果要讲重要性,还是要讲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但从具体案件的处理过程看,客观上程序公正是先于实体公正而存在的,更为重要的是,程序公正作为一种“看得见的正义”,对于被告人人格尊严等权利的保障,诉讼过程的民主、公开、透明以及裁判的终局性和可接受性等,都具有更深层次的独立价值和法治意义。

  坚持以庭审为中心,作为工作要求,更多的是审判机关的自我规范、自我约束,要实现以庭审为中心的目标要求,必须要争取各有关方面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前提是树立和坚持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习近平总书记在今年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明确指出:“司法活动具有特殊的性质和规律,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可见,在刑事诉讼中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根本上讲是由司法审判的最终裁判性质所决定的,强调刑事诉讼各环节都要围绕审判中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指控和辩护,取证、举证、质证最后都要落到审判环节的认证上来,都要以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规则、证明标准为指引。因此,坚持以审判为中心,并不取决于人为的好恶,也不涉及各专门机关地位高低、作用大小等问题,它是程序法治应有的一个标准,更是法治社会应有的一种状态。坚持以审判为中心,有利于加强司法领域的人权保障,有利于提高刑事诉讼的整体水平,有利于各司法机关既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共同维护刑事司法公正。所以,以庭审为中心,最终要建立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基础之上。可以预见,“两个中心”的理念一旦真正确立起来,必将对我国刑事司法职权的配置、刑事诉讼程序的重构、刑事司法方式的改进带来一场革命性的变化。因此,作为刑事司法程序改革发展的基本方向,这是很值得我们期待的。

  各位同仁,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指明了方向,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将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制定更为具体、明确的路线图和时间表,法学理论和司法实务界所面临的任务必将更加繁重而艰巨。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既立足中国国情、认真总结中国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又全面考察、积极借鉴域外诉讼制度发展成果,不断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为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贡献智慧和力量。

  (作者系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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