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的文物标志牌因被第三人推倒而砸伤了正在旁边玩耍的小孩并致残。近日,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对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博物馆对文物标志牌的设计、维护、管理存在过错,判决博物馆赔偿原告管某受伤致残的各项损失计165950.75元。
2013年5月26日下午,原告管某在家附近的某文物旧居院门外的坪上玩耍,被他人推倒的文物保护单位标志牌砸伤,推到标志牌者不明。事发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花费医疗费计211943.89元。2014年5月19日,原告经鉴定综合评定为七级伤残,脑外伤并脑积水,需终身配带脑室腹腔分流装置,存在医疗依赖。原告与被告某博物馆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计508575.99元。
法院认为,被告在文物旧居院墙外空坪上树立文物标志牌,对其安全性负有保障义务。本案事故虽因第三人推摇标志牌倒塌致原告受伤致残,但被告在标志牌的设计、维护、管理上存在一定的过错,应在其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考虑该事故直接侵权人系第三人,且原告的监护人未完全尽到监护责任,补充责任以35%为宜。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及提交的证据,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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