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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一“土律师”造假被罚3万元
2014-10-28

    利用当事人曾经委托自己代理合同纠纷案的机会,编造法律工作者身份、伪造授权委托书参与案件诉讼,并私自领取执行案款。10月27日,被告张某被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责令交回执行案款10450元,并被处以3万元罚款。
  2013年3月,外地人高某委托徐州人张某代理一起销售合同纠纷案,到泉山法院立案起诉。法院传票通知双方于2013年4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但高某及张某均未按时出庭,该案裁定以自动撤回起诉结案。因高某身在外地,案件的证据等材料均放在张某处,高某拨打张某电话时发现张某的电话已经无法接通。
  2013年4月10日,张某在未得到高某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以高某名义代签授权委托书,再以劳动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泉山法院要求立案。法院于2013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提供了加盖徐州市东站法律服务所公章的代理函,以法律工作者的身份代高某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判决。判决生效后,张某又在未得到高某授权的情况下,以高某的名义申请执行,并提交了其代高某签名的特别授权委托书,从法院领取执行案款10450元。
  高某在几个月联系不上张某的情况下,于2014年6月23日向徐州市公安局淮海广场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联系上张某,原来张某所谓的徐州市东站法律服务所早已于2011年4月年检注册时更名为徐州市求是法律服务所,而张某从未在该所注册过,也不具备法律工作者从业资格。
  此后,高某便向泉山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张某在其代理权终止,且并未重新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代签授权委托书,编造法律工作者身份,代理高某起诉、参加庭审、领取执行案款,属无权诉讼代理。张某的行为侵害了高某的诉讼权利,该案依法启动再审。鉴于张某的行为也给法院造成资源浪费,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泉山法院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张某罚款3万元,并责令张某将执行案款10450元交回。
  在此,法官提醒当事人要睁大眼睛请律师。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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