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草案)》(以下简称《草案》)10月27日上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根据《草案》,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正当理由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草案》指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实践中,一些公民因回复祖姓、由他人扶养等原因,在父姓、母姓之外选取姓氏。基于此,《草案》规定,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符合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因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以及有其他正当理由等三种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草案》强调,少数民族公民可以根据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选取姓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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