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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刑辩大连夏季高端论坛精彩回顾 | 王敏远:刑事辩护的立场与多元视角
2023-08-02

刑事辩护的立场与多元视角

——王敏远(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一、刑事辩护的立场

刑事辩护的立场,即基于刑事诉讼法第37条所规定的关于辩护人的责任。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是刑事诉讼法所确定的刑事辩护律师的基本立场。作为辩护律师必须坚守的基本价值,不论社会中的风云如何变换,也不论面临的局面如何复杂,更不论承办的案件如何艰难,刑事辩护律师在刑事业务中都必须坚持、坚守,无论在何种情况下都不能改变。

为进一步促进对于刑事辩护基本立场的认识,需要从价值层面、从方法层面对其加深认识。刑事辩护立场的核心是“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这是刑事辩护之所以存在的根本价值。“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则是刑事辩护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方法。下面从三个角度进一步阐述对这个基本立场的认识。

(一)刑事辩护的功能

刑事辩护有三大基本功能:

第一个功能洗冤,被刑事指控的人如果有冤屈,那需要根据事实和法律为他申辩。洗冤是刑事辩护最基本的职责和功能。洗冤应当是刑事辩护的第一天职。

第二个功能是维权,为刑事被指控人维护合法权益。虽然有的案件有冤屈,但我们看到的更多的案件不是冤案;在刑事案件中,有冤屈或许难免,但不能认为所有的案件都有冤屈的,这种看法是片面的。有时候跟律师朋友交流的时候,我经常用一个词“偏见”。尤其是一些著名的大律师,在他所经手的案件中,冤案的比例是比较高的。由此他容易形成一种偏见,就是认为案件都是有冤屈的。但其实不是,多数案件可能没有冤屈,但是也仍然需要律师刑事辩护维权。尽管案件的实体可能没有冤屈,但是办案的程序和方法有没有侵害被刑事追诉之人的合法权益,包括实体权益和程序诉讼权益?这样的案件可能比冤屈案件的比例更多。

第三个功能是法律帮助,如果一个案件当中既没有冤屈也没有侵权,那也仍然需要律师。因为被刑事追诉之人法律帮助总是需要的。这也是最近几年,党中央以及最高司法机关和司法部在联合层层推进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价值和意义所在。不管怎么说,所有的被刑事追诉之人,他都是需要法律帮助的,虽然这个功能可能我们认识或者体会不是很深,但我们必须清醒意识到这个功能的意义所在。

对于这些功能,可以模仿美国医生特鲁多墓志铭上的一句著名箴言:有时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医生的首要职责是治愈疾病,能治愈要尽自己所能去医治;但因为医疗的有限,并非所有疾病都能够被治愈,如果无法被治愈,那医生就应尽可能提供帮助,例如减轻病患者的痛苦;如果有些病情连提供帮助都无能为力了,那医生安慰病人总是可以的。模仿医生职业的三个功能,从律师的角度,律师的职责可以概括为:有时去洗冤,常常去维权,总是去帮助。通过对刑事辩护的这三个基本功能的揭示,有助于我们对刑事辩护基本立场有一个更加全面、更加深入的认识。

需要强调的是,我不赞成“律师不要动辄提出无罪辩护”的说法。只要根据事实和法律,被刑事指控人存在冤屈的可能,那律师就应该尽自己所能为他去洗冤。因为这是律师的职责所在,是律师的基本立场。

(二)刑事辩护的地位和作用

刑事司法程序中所要达到的一个基本的目标就是司法公正,这里既包括实体的公正,也包括程序的公正。对刑事辩护来说,维护司法公平正义、维护法治等价值,都是在坚守刑事辩护立场之后理所应当产生的效应;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因为坚守立场而实现全面、有效的刑事辩护,本身就是司法公平正义的有机组成部分,法治的基本标志。如果刑事诉讼或现代的刑事司法没有刑事辩护,至少可以说在程序意义上缺乏公正,甚至说没有公正。因为程序公正本身就是司法公正的有机组成之一。我们现在正在全力推进刑事辩护的全覆盖,但真正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境界应当是每一个刑事案件的刑事被指控人在诉讼的每一个阶段都能获得律师的辩护。现在除了推进审判阶段的刑事辩护全覆盖外,各地也在逐步推进审前阶段的刑事辩护全覆盖,更有部分地区甚至推进到侦查阶段的刑事辩护全覆盖。这种良好的势头我们不能只关注数量,还要关注质量,即有效辩护。对于有效辩护的定义没有定论,每个人都可以有不同的认识。与其对有效辩护进行定义,不如把有效辩护作为刑事辩护的最高的目标,大家共同追求。迄今为止,世界上其他国家对于有效辩护最多只能是法律上倡导,学术上进行研究,还未能做出具体规定。因为有效辩护作为一个理想,作为最高目标,是难以定义的。但是,无效辩护是可以设定的,例如,法律所规定该会见没有会见,该阅卷的没阅卷,该进行的调查没有调查,该说的话没有说,等等这些都可以说是无效辩护。这是刑事辩护品质的基本保障。

所以总的来讲,刑事辩护是程序正义里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包括数量上的全覆盖和质量上的基本保障,不能是无效辩护。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也意味着公平正义是司法的最高目标,是每一个案件都应该去努力实现的。对这句话理解可以通过分解的方式加深认识,并积极推进其实现。比如人民群众可以分解为诉讼的参与人、诉讼的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可以理解为每一个刑事被追诉人。那怎么让每一个刑事被追诉人感受到公平正义?可以分解为保证他有律师为其辩护,分解为保证律师能够进行有品质保障的辩护。所以通过这种分解,有助于我们把这种宏大的目标一步步落实到具体的现实目标,至少在刑事辩护领域这种方法是可行的。所以刑事辩护律师在实现司法公正的努力当中所起的作用是无可替代的。刑事辩护律师需要进行积极的努力,当然,这也需要司法机关提供相应的保障。

(三)刑事辩护的立场与其他立场的关系

这个话题很大,这里就举一个例子。一方面,洗冤成功是刑事辩护律师的高光时刻,但同时冤错却是司法机关的至暗时刻。看似这两个立场是矛盾的,但实际上换个角度。刑事诉讼中不同职责、不同立场的主体之间有共同的目标指向——冤屈。司法机关的目标也是避免冤屈,因此,应当统一不同主体的目标——皆为司法的公正。另一方面,鉴于司法实践中的无罪多为因疑而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是无罪状态下更多的表现形式。因此,不应将无罪与洗冤完全等同。虽然像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这种有事实和证据证明就是无辜者冤案,现实中确实有,但实践中更多的无罪却是疑案或者叫疑罪,这也是刑事辩护律师应该努力积极去争取、去揭示的重要目标。这种目标和我们追诉犯罪并不矛盾。2005年中央决定将死刑复核收回到最高院,为此学界召开了一些研讨会。我曾在会上提出,死刑案件收回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司法机关有关领导提出要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也就是说死刑案件证据要扎实,事实要清楚,适用法律要没有问题。我认为这个说法非常好,但是,应当如何实现,是需要研究的。应当认识到,人不可能不犯错。与其说追求没有冤屈,不如说追求不能有两种冤错案。一种是不可挽回的错误应避免,错误地将人杀了就不可挽回。所以只要有疑问,死刑有疑问,那就不能杀;第二种是不可饶恕的错误不能犯。只要发现案件有疑问,无论证据有疑问、事实有疑问、还是适用法律有疑问,只要有一个有疑问那就不能杀。如果审判人员没发现这种疑问,但律师指出来了,被刑事追诉之人喊冤喊出来了,疑问确实有合理之处,还坚持要杀,那就是不可饶恕的错误。毕竟人不是神,不可能不犯错。因此,重要的是应排除这两种错误。那我们也要理解审判人员是人不是神,犯错的可能性是存在的。所以死刑复核程序必须要有律师参与。为此,除了刑事辩护律师的努力,也需要法官能够尊重、重视律师提出的意见。这才有助于避免犯下不可饶恕的错误。

二、刑事辩护的多元视角

对于刑事辩护,可以并实际存在着多元视角。基于不同的原因,多元视角的根据各有不同。刑事辩护的价值是多元的,认识和看待刑事辩护的主体也是多元的。这些多元价值和多元主体,包括主体的多元诉求,都会导致对刑事辩护不同的认知、认同。这是正常的,国外有个段子可以说明。医生给数学家、工程师、律师做手术分别有不同的评论。外科医生评价说,给工程师做手术很简单,他的内脏结构合理,内脏器官清清楚楚,闭着眼睛就知道什么部位在哪里;给数学家做手术的外科医生说,给数学家做手术最清楚,他的身体各部位都是编好号的,很清晰;最后给律师做手术的医生说,你们说的都不对,给律师做手术最简单,因为他无心无肺,脑袋和屁股还可以互用。坐在原告席上为原告说话,坐在被告席上为被告说话。这是对律师讽刺,但其实想想,这正说明律师的价值所在。如果律师在原告的位置上为被告说话,在被告的位置上为原告说话,这才是荒谬的。所以认识这个多元视角不是要求大家放弃所要坚守的立场,恰是希望大家坚守这个立场。多元虽然意味着分裂,由此可能产生矛盾,但这并不意味着不可兼顾,更不意味着必然对立。无论何种情况,刑事辩护的立场不应为此而动摇,更遑论违背。关于多元视角我从三个角度来进一步说明我的观点。

(一)对律师而言刑事辩护的性质具有二元性

刑事辩护过程中尤其是洗冤、维权的高光时刻,是辩护律师不畏艰难、不畏风险努力积极争取的,这是一种奉献,是一份事业。但同时,律师也是一份职业。由此决定了认识刑事辩护的不同视角:作为事业,需要的是献身,作为职业,应当考虑的是谋生。生存当然重要,律师不但要生存,更要有尊严的生存。同时在一个有一定困难的行业里,如果没有人有奉献精神、没有人去全身心的投入,那这个行业也很难做成。医学、教育、科学等,都曾经历这样的艰难创业阶段。因此,职业与事业这两者各有其价值,不应以其之一否定另一。那么两者如何统一?首先两者在职业道德上应该是统一的,职业道德是这个职业存在的基础,无论是作为职业还是作为事业,辩护的职业道德都是两者应该坚守的。其次是实践中的统一,既要能坚守刑事辩护职业的基本道德,又要能很好的把刑事辩护作为一项事业来完成,这需要通过积极的实践。最后是保障上的统一,这个主要是指国家治理、社会的保障,需要国家的投入,来提供刑事辩护律师职业上的保障和制度上的保障。

(二)就制度设计来看刑事辩护具有三种形态

委托辩护、法律援助的指定辩护与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这是我国目前刑事辩护的三种不同形态,有的人认为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不是刑事辩护,虽然这有一定的道理。但是我们现在讲的刑事辩护全覆盖,实际上包括了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因此,与其简单的否定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是刑事辩护,不如想办法提升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来解决这个多元形态对刑事辩护品质的冲击。从制度设计上来看,刑事诉讼法也好,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也好,都把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所具有的内容不断丰富,积极的向刑事辩护靠拢。从程序法的规定来看,现在除了调查权不在法律帮助的范围之内,刑事辩护的其他的内容基本都包含了。至于值班律师在实践当中往往没有发挥刑事辩护的作用,这正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换句话说,应当把委托律师、指定律师和值班律师的刑事辩护统一起来。当然这是一个阶梯式的,委托律师是绝对优先,法律援助的指定律师是委托辩护制度不足以实现刑事辩护全覆盖的补充措施,值班律师的法律帮助又是法律援助的指定辩护难以实现刑事全覆盖的又一个补充手段。

因此要对刑事辩护的三种形态有正确的认知,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含义与意义,都需要在多元视角中得到正确的认知。认识这个多元视角,旨在解决其可能产生(或已经存在)的矛盾,从而通过设置法律地位的递进、功能的相容等,予以妥善解决。

(三)不同主体不同情境下的多元视角

因主体的不同以及其在不同情境下的诉求差异对刑事辩护产生的多元视角。被刑事追诉之人、被害人、公检法、群众等,其对刑事辩护的爱恨情仇,各有其理。例如法官在庭上常会反感辩护律师的喋喋不休,但当法官成为刑事被追诉之人时却又希望辩护律师能进行充分的辩护。又如经常会有被害人斥责辩护律师是帮凶,但在其家人涉及刑事案件时却又需要刑事辩护律师。所以这种不同主体不同情境下的多元视角是刑事辩护中面临的常态。对我们而言重要的是在宪法的基础上,在主体角色可能互换的基础上,基于刑事辩护的基本立场,避免使其发生不可共存的矛盾。

最后,刑事辩护的事业发展,刑事辩护的职业维护,刑事辩护的品质提升,需要律师界的共同努力,需要法律界的共同努力,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希望用一句话与大家共勉,即中国刑事辩护事业的大发展,功成不必在我,功成必定有我。

王敏远教授主旨演讲结束后,赵强久、梁雅丽、汪少鹏、张晓东、姜田龙作为与谈嘉宾发表了各自看法。



辽宁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赵强久律师认为,辩护律师是自由的最后堡垒,律师在刑辩业务中执业环境相对困难。尤其是在认罪认罚制度下,当事人容易患得患失究竟认还是不认,辩护人也是左右为难。导致律师总是处于被当事人质疑的处境之中。更关键的是认罪认罚的司法实践导致案件越来越不重视实体审理而直接进入量刑。控辩双方往往失衡,抗辩在不断弱化,抗辩的思维在逐渐丧失,很多的冤假错案也由此产生。每一个律师的心中都有一份追求,都在努力把刑事辩护作为一项事业来坚守。所以即使认罪认罚制度下,律师也不能放弃抗辩思维,不能放弃探究案件事实与罪名的立场,要尽最大努力为当事人维护权益。

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汪少鹏主任认为,在当下我们的刑事辩护环境还有待提高,很多法律规定明确的事情在实践中仍然得不到解决,这主要是认识问题,需要大家常探讨多探讨,提高认识;二是,对于律师刑事的职责定位和刑事辩护的立场问题既要从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角度上看,还要从刑事辩护制度的顶层设计角度看。我国刑事诉讼辩护制度设计中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用辩护权限制、规制司法权。所以刑事律师最根本的立场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让当事人在诉讼中得到最大的利益。其他所有的功能都是从这个基本立场延伸出来的。第三,在司法实践中有些认识的异化对刑事辩护律师立场和职责定位形成了挑战,由此影响了律师辩护权的的正确行使。比如律师对有些犯罪但证据有问题的案件实现了无罪辩护,是不是违背了公平正义,比如律师在诉讼中是否有义务去发现、揭示真相?这些认识都需要我们去探讨,以明确律师的定位和职责。

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梁雅丽律师表示,洗冤、维权、帮助这三种情形是刑事辩护律师的工作常态。作为刑事辩护律师,有时候明知道案件要败,却还要全力以赴。屡战屡败,屡败屡战,不能辜负当事人的期待和信任。无论最终能否争取到实体上的公正对待,至少要保证程序上的正当性。这是刑辩律师应该有的态度。例如涉及到黑、涉及到恶、涉及到一些新型的案件,管辖问题就是一个可能影响程序公正的突出问题;再如很多案件存在先定后侦查的情况,这也需要我们从立案手续、从证人证言的取得时间等去认真梳理;再如很多刑事介入民事的案件中,其实都是可以通过民事手段来进行救济,没有必要上升到刑事角度。这些都需要律师去发现、去关注。 

海南省律师协会副监事长张晓东律师认为,如果在实践中发现案件存在无罪可能的,我们肯定会选择无罪辩护,不受认罪认罚的影响。律师刑事辩护立场的坚守除了律师的努力外,也需要外部环境的配合。其中一个重要的外部环境就是对审判人员能力的要求。实践中,审判法官因为大量的案件堆积,大多数时间是在庭审上听律师与检察官辩论,但是光靠办案还不足以提升法官的综合能力。建议法官也能够有机会更多的参与检察官和律师的同堂培训,加深律师与法官在刑事辩护思维上的互相理解。其次,涉黑、涉恶案件、职务犯罪案件这些案件对律师辩护空间造成了一定的挤压也让律师产生困惑。很多这类案件其实律师有着精彩的辩护但却得不到采纳,还有些可能在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裁判标准。这些究竟该如何去统一实践标准,需要广大律师同仁的共同思考、共同努力。

大连市律师协会刑事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姜田龙律师认为,作为刑辩律师,刑事辩护既是事业也是职业,用一个形象的比喻刑事辩护律师应该是“带着脚镣起舞”。在面对疑难复杂案件的时候,按照事业与职业的要求,律师应该要胆大,心细。所谓胆大是指律师在具体案件中要大胆的选择辩护策略。这种胆大同时也要建立在对案件证据和事实的充分了解,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很多律师现在不愿意调查取证,不愿意选择证人出庭。因为没有信心,对案件了解的不够细致。律师要发挥国家法治建设赋予的根本职能和任务,有些不必要的枷锁必须要打开。这一点光靠律师行业本身是很难实现的,需要所有的法律人,所有怀抱着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理念的人共同努力才可以,也需要相应的顶层设计、配套制度来共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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