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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虐童案带给我们的法律思考(第184期)
2018-12-04

一、案情简介

2017年3月11日,大连市民D女士在微博微信朋友圈,散布自己3岁的儿子在大连X幼儿园遭到老师“针扎”,同时将孩子貌似针扎的肩膀照片上传网络发布,语言激烈愤怒的指向幼儿园及老师,一时间将涉事的大连X幼稚园推向全国媒体的风口浪尖。3月12日上午,大连X幼稚园园长及涉案老师,也接受了媒体采访,并坚定答复幼儿园不存在“针扎”孩子的情况,因为孩子回家一直哭闹不爱上幼儿园,家长就误认孩子可能在幼儿园遭到虐待,并且指出家长与孩子的对话存在错误诱导孩子的倾向。随后网络上产生了两边倒的骂战,有人认为幼儿园虐童可恶至极,也有人认为家长为了减免托保费故意造谣面目可憎。该案件对双方当事人都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幼儿园方随即报警希望通过警方查明案件事实,历经一个月调查,警方先后多次到幼儿园取证均未发现幼儿园有任何虐童行迹,在此期间社会大众也一直在关注此案,事件在网上仍在发酵,家长和幼儿园也是互相对峙分毫不让,矛盾越演越烈久拖不宜,而且幼儿园的名誉在此过程中受到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无奈之下幼儿园向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提起了侵犯名誉权之诉。

二、办理结果(裁判结果

本案经调解幼儿园接受家长道歉,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1日调解结案,家长也于2017年6月在大连晚报上登报公开道歉。

三、 案件评析

此案是大连市第一起校方起诉家长侵犯名誉权案件,也是第一起家长公开登报道歉的案件,双方最终言和化解纠纷,给社会起到了很好的正面导向作用。近几年,家长与校方的矛盾层出不穷,此事件为日后处理类似纠纷提供了很好的参照,也警示相关人群在遇到类似情况都应理性对待,以合法途径化解纠纷。

1.家长冲动触碰法律红线,此案本应理性协商,通过合法途径解决。

对于家长来说遭遇孩子问题都会异常愤怒失去理性,往往会做出一些过激行为,比如本案的家长仅仅因为孩子晚上睡觉哭闹,就立刻怀疑老师,而不是正确抚慰孩子,一切行为都是以“找出真凶”为出发点,这就是现在家长普遍存在的问题,虽说是宠溺孩子呵护有加,但有时方式方法过于极端,甚至有些家长根本不懂幼教知识,也不了解3-5岁孩子的心理发展,有些家长从来不听教育方面的讲座,也不学习相关知识,也不懂如何科学育儿。从发展心理学来说,这个阶段的孩子想象力很丰富,也开始出现成长中的第一个叛逆期,他们会把想象的东西当做事实来叙述,如果此时家长不能正确引导盲目护子,其实对孩子性情的培养很不利。本案中,孩子哭闹描述一些自己在幼儿园遭遇的事情,也有可能是有些孩子不想去上学故意编造的,而作为家长不能如此冲动,失去成年人的客观判断力,对孩子的话深信不疑,不加思考判断就将矛头指向幼儿园,而应及时与园方沟通先确认事实后再行举动。比如本案,酿成严重后果的主要原因是家长一时冲动,没待事情调查清楚就直接把自己的言论上传网络,如今在人人都是自媒体的信息时代,每个人的言谈都要注意分寸,否则就会触碰法律的红线,例如《刑法》中的诽谤罪及《民法》中的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等违法行为都会在类似情况下被触碰,此次事件给大连X幼稚园的名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有些影响和名誉损失已经无法挽回,好在本案通过各方的努力,最终调解结案,幼儿园也接受道歉不再追究此事。

2.幼儿园自查应急能力不足,应具有风险意识,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对于幼儿园,在遭遇危机事件时,应急处理体制还不健全,家长在第二天去幼儿园“要说法”,幼儿园就应该提高警惕认真对待此事,安抚好家长,尽量与家长有效沟通达成共识,和家长一起通过合法途径解决纠纷,也要明示家长不要冲动而为,否则将会触碰法律红线,或者聘请专业人士出面调解协商。然而现在很多幼儿园都面临过类似事件,有的园方为了息事宁人宁可花钱了事,往往助长了一些不法分子的嚣张气焰,而有的园方却是言辞对抗不和家长协商,往往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本案幼儿园日常管理也有瑕疵,风险防范意识不足,监控有死角才让家长颇有微词不依不饶,虽然相关法律法规没有明文规定幼儿园必须有监控并且监控必须没有死角。但《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校方要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校方要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才不承担责任,所以园长日常管理时一定要有风险意识,做好自查工作。

3.幼儿园过错推定责任的应对

近年来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频频发生,成为幼儿园的重大法律风险。参考《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相关规定,幼儿在幼儿园受到伤害后,幼儿园应该承担责任的情形主要有:1.房屋、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幼儿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向幼儿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5.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幼儿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6.幼儿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幼儿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7.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幼儿园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8.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9.幼儿园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幼儿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10.对幼儿擅自离校等与幼儿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幼儿园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幼儿的监护人,导致幼儿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等。

      我国对教育机构侵权责任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孩子在学校受到伤害,校方要承担过错推定责任,校方要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责任才不承担责任,即幼儿在幼儿园内受到伤害后,幼儿园必须通过证据证明已尽到以上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幼儿园应可能提高自身在幼儿教学、管理中的注意义务,防范自身风险。如对购买、建造的设施按国家标准进行检验,并做好维护保养记录;对从第三方采购食品、教具或开展合作时,做好资质资信的审查。在幼儿不慎受到伤害后,及时进行救治,避免给幼儿造成更大的伤害。做好幼儿身体状况检查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救治。所以作为校方一定要有一定的法律知识。

四、结语和建议

本案对双方来说都是伤痕累累没有真正的赢家,而作为本案的核心人物孩子来说,在整个过程中目睹自己最爱的两方相互伤害,估计在他幼小的心灵上也蒙上了阴影。还好本案的处理结果双方都很满意结局也算是完美,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运用了法律及心理学知识技巧调解有效的化解了双方的矛盾,最终双方化干戈为玉帛。

本案尘埃落定但却留给我们很多思考,也给社会大众一个警示,希望大家在遇到类似问题都能冷静对待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问题。当今社会大部分家庭都是一个孩子,父母视若瑰宝,往往因为爱之切而丧失理性,为人父母是孩子的表率也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遇事一定要客观分析理性解决,给孩子带来正能量的引导。作为幼儿园方必须做好日常监管工作,努力给孩子提供一个健康安全的环境让家长放心。孩子是祖国的未来,少年强则中国强,党的十九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习总书记指出要从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重要性,深刻认识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既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举措,也是创建全国文明城区的重要内容。社会各界都要重视未成年人保护,共同努力为孩子的成长创造更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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